保護我國船員的合法權益
2007-9-26 9:0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據有關報道: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簡稱《條例》)從六個方面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作了規定:
一是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二是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船員用人單位要為船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為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疾;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應當及時給予救治,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善后工作。
三是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幫助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四是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并按時足額發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船員的工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于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是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六是明確了船員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選擇遣返地點的權利以及遣返費用的支付。規定當出現船員勞動合同終止、船舶滅失或者未經船員同意船舶駛往戰區、疫區等情形時,船員可以要求遣返,遣返的費用由船員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