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機場合作 五指山市政府遭索賠1.7億元
2007-9-29 11:4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8日上午,海南通澳經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澳公司)訴五指山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在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通澳公司訴請法院判令五指山市政府賠償其春城機場項目經濟損失約1.7億元。 緣起:政企合作欲建春城機場
通澳公司訴稱,春城機場項目由五指山市(原通什市)政府于1992年12月28日申報立項。1993年4月19日,通澳公司與五指山市政府簽訂合同,雙方合作興建春城機場。
合同約定,五指山市政府將位于毛道鄉公路一側旅游山莊福關村段以南面積為1940畝的土地,出讓給通澳公司作為興建春城機場及配套設施用地,出讓年限為70年,土地出讓金為每畝500元,共計97萬元。用地范圍內的青苗賠償、建筑
物、障礙物拆遷及人員安置工作由五指山市政府負責,但費用由通澳公司負責。五指山市政府承諾,保證滿足機場的建設用地及通澳公司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負責處理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糾紛,確保機場及配套設施工程順利完工,負責給通澳公司辦理轉讓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并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通澳公司,協助辦理機場項目的立項、報批、報建等手續,為機場項目建設提供必要的幫助。
合同簽訂后,通澳公司依約支付了1940畝土地的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金、拆遷補償費及人員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1993年6月6日,春城機場項目經國家民航總局批準同意興建,1995年3月1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同意興建。機場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也經過國家計委授權海南省計劃廳批準通過。隨后,通澳公司取得了海南通澳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機場建設用地1940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經海南省計劃廳批復同意,春城機場所有權性質由國營改為民營,通澳公司享有春城機場的產權和經營權,獨資興建機場。
糾紛:土地使用權中途被收回
據通澳公司稱,就在公司進行機場項目投資與建設時,五指山市政府突然于2003年12月8日下達《關于依法無償收回春城機場土地使用權的批復》,五指山市土地管理局隨后強行收回春城機場土地使用權,并注銷通澳公司的權證,致使春城機場項目建設無法繼續進行。
對此,通澳公司不服,就向海南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海南省人民政府經過復議,確認五指山市政府收回機場建設用地的《批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于2004年11月2日決定撤消該《批復》!杜鷱汀繁怀废螅ò墓径啻蜗蛭逯干绞姓f交函件,要求盡快按照行政復議決定,解決機場土地使用權等問題,但均未得到五指山市政府回應。問題至今未解決。
通澳公司認為,五指山市政府先以違法行政行為無償收回機場建設用地,后又拒不理會海南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以消極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拒絕履行其相關職責,極大地侵害了通澳公司的合法權益,致使通澳公司為春城機場建設項目所做的10多年努力化為泡影,并給通澳公司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巨額經濟損失。因此,通澳公司要求判令五指山市政府賠償其春城機場項目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775.4萬元。
答辯:并非政府不作為
五指山市政府代理人當庭答辯時稱,沒有解決機場土地使用權等問題,并不是政府的不作為行為,通澳公司所稱的“合同簽定后,通澳公司積極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并支付了1940畝土地的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金、拆遷補償費及人員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這不是事實。通澳公司在春城機場項目用地上至今尚拖欠土地出讓金、農民安置補助和附著物、青苗補償等各項資金,這是至今未能落實確認頒發給原告《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原因。
代理人認為,通澳公司承諾兌現尚拖欠的征用土地各項費用沒有相應的行動,這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辦理征地手續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五指山市政府不可能不顧及農民的利益,去遷就通澳公司的請求。因此,五指山市政府并非行政不作為,而是通澳公司應明確自身承擔的責任,及時全額支付各項征地費用,方能依法辦理、完善有關征地的法律手續。
雙方在庭審時爭辯激烈,法院沒有當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