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航空:遭民航重罰
2008-4-18 10:58:00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昨日,民用航空局就東航云南分公司發生“返航事件”,做出了調查結論及處罰決定。民航局給此次事件定性為一次“非技術原因的返航事件”。同時東航被責令處以15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并被迫交出云南地區部分航線、航班的經營權。 定性
“非技術原因的返航事件”
民航局表示,經過技術調查,調查組認定,東航云南分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返航的21個航班中,因飛機故障原因返航的1班;因天氣原因返航的2班;非技術原因故意返航的4班;聽到前機返航,處置不當,盲目返航的5班;因譯碼設備工作不正常,QAR(飛行數據快速存取記錄器)無數據或數據錯誤,無法從技術上判定返航原因的9班。據此,民航局認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東航云南分公司少數飛行人員無視旅客權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術原因的返航事件。
處罰
交出部分航線 罰款150萬
民航局同時宣布了兩項對東航的處罰決定:一、停止東航云南地區部分航線、航班的經營權,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經營。具體執行事宜由民航西南管理局安排。二、對東航處以人民幣150萬元罰款,上繳國庫。責令東航在三個月內完成相關設備的改裝升級,恢復QAR譯碼設備的正常工作。
民航局表示,此次返航事件“擾亂和破壞了正常的航空運行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對東航進行處罰是“為維護廣大旅客利益,維護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東航工作”。
民航局:進一步處理相關責任人
同時,民航局要求東航嚴格執行各項規章標準,穩定隊伍,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妥善處理好此次返航事件涉及的旅客權益問題;并對此次返航事件負有責任的相關領導進行嚴肅處理;繼續就3月31日、4月1日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返航的非技術原因進行深入調查,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將結果上報。
收到“返航事件”處理決定后,東航通過其官網表示,會“認真汲取教訓,并“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
記者昨日下午就此事致電東航新聞發言人李江時,對方表示正在開會,但東航會按照民航局的要求,認真處理此事。
處罰還不夠應深入到個人
雨來 每日經濟新聞
業內人士分析,此次只是對公司層的處罰,而關鍵是看民航局如何處理相關領導和飛行員,這對整個行業飛行員管理和飛行運營意義重大。
奧凱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劉捷音稱,這只是對公司經濟和經營層面的處罰,這是不夠的,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對于此事東航有關領導事先是否知道此事,如果不處理相關飛行員以后各公司如何管理他們!昂竺婵赡苓會有相關處理辦法出臺,”劉捷音說道,“相關責任領導必須辭職,有關飛行員要嚴格處理才行!
專家:返航是赤裸裸刑事犯罪 司法應盡快介入
雨來 每日經濟新聞
針對東航云南分公司飛行員返航事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欒少湖認為,返航飛行員的行為所具有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法處罰性是比較明顯的,是一種赤裸裸的刑事犯罪,F在是司法介入的時候,相關機關應該采取措施。
欒少湖現在還是德衡律師集團合伙人會議主席。他認為,返航飛行員的行為并不完全是一種“怠工”行為,不僅僅是雙方勞動爭議問題,飛行員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他們的行為涉嫌犯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犯罪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具有違法性,特別是行為觸犯了刑法規范;三是應受刑法處罰性,包括主觀惡性程度必須適用刑法;產生的社會負面影響和破壞程度是否很大等。
欒少湖認為,如果此事件不能正確的定性,對整個社會運行過程中產生惡劣的影響。輕描淡寫這種行為是非常有害的。
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的律師們分析,飛行員集體返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了達到個人的目的,故意傳遞虛假情報,濫用權力,擾亂航空公司正常飛行秩序,使國家和公司財產以及國家聲譽遭受重大損失,其他乘客直接或間接受到損失,這件事看起來本身具有預謀策劃和串通性。
目前,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是造成國家的損失在30萬元以上,造成國有公司停產或者破產,造成惡劣影響的,而此事件中的損失已達到1100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中規定情節嚴重就可以立案,18架飛機集體返航造成機場秩序混亂,許多航班取消,千余乘客滯留。而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員和財產安全,雖然事件中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欒少湖認為,負有打擊犯罪職能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沒有立即采取行動介入此事件是嚴重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