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物流是儲運技術革新與先進信息技術結合的產物,泛指原材料、產成品從起點至終點及相關信息有效流動的全過程,它將運輸、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機結合,形成完整的供應鏈,為用戶提供多功能、一體化的綜合性服務!秶叶悇湛偩株P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于2005年12月29日下發,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7家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稅收政策作了調整。
一、政策出臺背景
2003年起國家將“現代物流”作為調研專題,并成立了由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國家發改委、中國物流與采購成員聯合會組成的“現代物流專題調研組”。2003年11月,“現代物流專題調研組”完成《關于我國現代物流情況的調研報告》。在此基礎上,2004年8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出《印發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發改運行[2004]1617號)。
二、新政策中的籌劃機遇
物流企業主要是從事代理服務業務和運輸、倉儲業務,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稅務機關一般是按企業統一按收取的服務業務收入,全額按照“服務業”5%的稅率征稅。而實際上物流企業還要支付給其他如運輸企業和倉儲企業較大比例的費用,只賺取差價收入。
如果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執行,無疑對物流企業的收入造成了重復征稅。而且,由于物流行業開具的發票一般為服務業發票,按照增值稅法規定,雖然其中含有大量運輸費用,由于沒有開具規定的運輸業發票,也不能抵扣運費金額的進項稅額。因此,國稅發[2005]208號初步解決了倉儲業務重復征稅問題。
文件要求物流企業將收入分交通運輸業務和倉儲業務核算,然后分別按差額進行征稅處理。即:
1、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2、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從上述兩點規定分析,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能是完全的到位。
盡管如此,這一規定也為物流企業和接受物流企業勞務的納稅人留下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如物流企業有既提供運輸業務又提供倉儲業務的一項勞務,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運輸業務收入,減小倉儲業務收入,這樣不僅使轉換運輸的倉儲收入減少了2%的稅率,也增加了接受發票單位的運費增值稅進項抵扣數額。
三、新舊規定比較
文件同時規定,對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試點企業,同時取消對該企業執行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這一點與其他運輸企業的要求是一致的!敦浳镞\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121號)規定,對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業務,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及其他價外收費減去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如果物流企業不符合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其按差價征稅的規定自然不能享受。
文件雖然規定了試點物流企業開具的符合規定的運輸業發票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額,但也是對原來規定的重復。文件雖然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過程中取得的運輸發票可以抵扣,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最新規定,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試點物流企業的運輸費用,也是應該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
文件關于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必須是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有效憑證”和“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并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的規定”,與原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55號規定是一致的。
雖然文件沒有就發改運行[2004]1617號文件要求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問題予以明確,但是所得稅細則對此早有規定。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不符合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物流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分支機構,不構成所得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