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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提示:出口查單的處理

2008-5-14 13:55:00 來源:中國郵政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給據郵件出口查單的處理是一項重要工作,在具體操作時,應做到以下幾點:業務檔案部門在接收查單后,應逐件勾挑核對,檢查各項節目是否詳細清楚,按年份順序編號,并在本單位業務檔案管理系統中進行相應處理! ∠嚓P檔案已上繳的查單,應根據檔案實物查找并列明出口節目,查交發車、船運遞的總包郵件,除填列發運節目外,還應注明派押局及接收責任人員。  
  根據受理查詢的時間及封發關系選擇直查或遞查。在滿足時限的情況下,出口掛號信可采取直查方式,出口包裹從收寄局發出已達兩周以上的(發往青海、新疆、西藏的在三周以上)查單,也可采取直查;其他情況均采取遞查方式?爝f包裹原則上使用直查方式。  
  郵件查單發出后十五天,未得到答復的,應根據出口查單的登記情況依式打印出“郵政業務查詢催查函”一式兩份,向相關局催查。  
  查單經催查仍未得到答復,相關郵件查詢全程時限已滿,但責任局不明確的,業務檔案部門可填發“先予補償通知”一式四份,通知收寄局業務員向寄件人辦理先予補償,待查明郵件下落,明確責任局后再歸墊或答復用戶。  
  對已辦理“先予補償”的郵件,業務檔案部門在查單備注欄內注明,并按正常手續繼續追查責任。  
  業務檔案部門收到查單的答復,應在出口查單處理結果欄內,注明答復情況并銷案。對所查郵件已查明妥投的,將查單上聯“查詢郵件回單”按掛號方式寄給查詢人,將查單下聯“投遞局答復事項”按日期裝訂存檔。從查單受理之日起,經過多次催查,超過三個月仍未得到結果的,視為積案,應報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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