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范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
2008-5-27 18:3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5月15日,交通運輸部下發了《關于加強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經過多次征求各方意見、歷時近兩年的研究,《意見》終于出臺。它對推動我國航運樞紐建設和持續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
提高航運樞紐資產質量和效率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交通部門摸索出“航電結合,以電促航”的航運樞紐發展模式后,航電樞紐建設取得顯著成績。20多年來,航電樞紐建設總投資已超過270億元,其中交通運輸部和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在內河航道建設資金緊張的情況下,投入資金90多億元。通過交通資金的投入,充實了項目資本金,使建設成本較高、發電效益較差而社會效益顯著的航運梯級開發順利獲得貸款融資,一般企業無力開發的樞紐具備了建設條件。目前,在嘉陵江、西江、湘江、漢江、松花江等河流上已建和在建的航運樞紐達20余座,共渠化四級及以上航道1200多公里,極大地改善了航道通航條件,促進了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
但是,由于缺乏相關政策法規支持,航運樞紐的健康、持續發展缺乏有力保障,特別是在航電樞紐的資產屬性、運營機構定位及資產管理等方面出現不同認識。進入新世紀,我國水運建設步入新一輪發展機遇期。為適應航運樞紐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需要,提高航運樞紐資產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推動內河航運可持續發展,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國航運樞紐實際,交通運輸部研究出臺了該《意見》。出臺的主要目的有:
——推動內河航運事業發展與水資源綜合利用。航運樞紐是我國內河航道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建設樞紐可使江河上游形成優良的庫區深水航道,并調節下游流量,從而永久性提升航道等級,推動內河航運事業發展,帶動流域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在此過程中,利用形成的落差兼顧發電,做到“水盡其用”,是實現水資源綜合利用的最優模式。
——加強行業管理,實現航運樞紐的綜合效益最大化。雖然目前航運樞紐“以航為主、航電結合”的開發模式取得成效,但目前在具體樞紐企業運行中依然缺乏有效機制來規范并保證航運樞紐綜合效益的最大化,特別是在航運效益與發電效益產生矛盾時,航運樞紐企業容易產生“重電”的傾向。通過提高航運樞紐規劃、建設和運行中的相關要求、技術標準,以保證其社會效益的發揮。
——加強收益管理,促進滾動發展。內河航運建設任務繁重,資金需求缺口巨大。西江、湘江、嘉陵江等河流航運樞紐的“滾動發展”已初見成效,如何從流域社會經濟的整體利益考慮,確保將航運樞紐產生的收益主要用于新的航運樞紐滾動建設和相關航道條件的改善,推動內河航運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是《意見》出臺的主要目的之一。通過《意見》明確對航運樞紐收益使用的監督管理,對保證交通部門投資航運樞紐所形成的資產收益全部用于包括航運樞紐在內的內河航運建設,實現滾動開發具有積極的意義。
在六個方面加以明確
《意見》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航運樞紐的管理體制、建設管理、運行管理、資產管理六個方面。其中,航運樞紐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行業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是《意見》的亮點。
在樞紐建設和運行管理上,必須牢牢把握以航為主的原則。因為航運樞紐的建設、投資及運行管理目標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水電樞紐,其目的是“以航為主,以電促航,滾動發展”,航運樞紐的主要功能是渠化航道,滿足通航要求,其效益主要體現在航運業的發展及由此帶來的地區經濟發展效益,同時,利用渠化航道產生的發電效益產生一定的經濟收益。因此,航運樞紐建設資金所產生的收益也只能用于內河航道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時航運樞紐作為水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應滿足防洪需要,兼顧灌溉等,以實現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益最大化。
在管理體制方面,按照《航道建設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與航運樞紐建設、運行、管理相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監管航運樞紐的建設與運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航運樞紐的作用和受益范圍,統一領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運樞紐建設、運行管理以及樞紐資產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航務管理部門管理。同時,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還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適應航運可持續發展的樞紐管理體制。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根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授權,具體負責航運樞紐的相關管理工作。
《意見》明確提出,鼓勵和提倡建立事業法人性質的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提倡把目前具有企業法人性質的航運樞紐管理機構向事業法人轉變。之所以如此明確提出,是因為航運樞紐是以社會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經濟效益,具有公益性和經營性雙重屬性。目前,部分采用公司化運作的航運樞紐管理機構主要受公司法規范,對于其承擔的社會職能部分無專門法律和規范來保護,難以保證其在建設、運營方面和在人事、財務管理上與樞紐的公益性功能相匹配,事業法人制則可以相對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在資產管理方面,考慮到航運樞紐不以營利為目標,航運樞紐資產不能等同于一般公司經營性資產,同時,目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此類資產尚無明確規定,且航運樞紐資產管理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對資產的形成、使用、維護、處置等都有很強的專業技術要求。因此,《意見》明確提出,交通部門投資航運樞紐所形成的資產應納入國有資產范疇,由交通部門統一管理,以保證航運樞紐在規劃建設、經營決策方面和在人事管理上與樞紐的公益性功能保持一致。此外,鑒于航運樞紐建設資金需求較大,《意見》明確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航運樞紐建設,并將在發電收益分配上依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交通部門投入資金形成的航運樞紐資產和權益應納入交通部門統一管理,其收益應全部用于內河航運建設,實現滾動發展。
在行業管理方面,《意見》明確提出,各級交通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通過提高航運樞紐建設、運行管理的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確保航運樞紐實現“以航為主”的宗旨。
《意見》還對在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中如何處理好發電效益與航運發展的關系,確保航運樞紐“以航為主”原則的貫徹執行等方面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