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求, 航運樞紐建設的實施安排按航運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建設時序,原則上一條河流上的航運樞紐建設應自下而上,對重要河段起關鍵貫通作用的航運樞紐優先考慮;航運樞紐建設要妥善處理好建設期施工與通航的關系,制定合理的施工期通航方案,保證通航安全,縮短斷航天數,盡量減少施工對航運的影響;航運樞紐建設要充分考慮助導航設施、通信等相關航運配套工程,樞紐和航運配套工程建設要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對有特殊情況不能同步實施的,要預留后期建設的必要條件;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應做好樞紐通航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應確保通航設施安全,認真做好枯水期、汛期及惡劣氣象條件下的安全防范工作;向航務管理部門通報有關通航安全信息;配合相關部門維護樞紐管理區通航安全,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意見》指出,航運樞紐建設應多渠道融資,相關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加大對航運樞紐的投入,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航運樞紐建設,并保障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