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海事局從預防預控、緊急處置、后期處置和后續監管措施四個方面入手,對失控船舶實施監管。這些監管措施包括,嚴格執行國際航行船舶進江前安全技術狀況申報制度,對失控船舶較為集中的船旗國船舶,要求船方提供經相關船級社認可的進江前舵效試驗證明或檢驗報告;江蘇海事局各海事指揮中心將所有的船舶失控納入險情管理,按照險情管理的要求進行應急處置,建立完善失控船舶臺賬和數據庫,接到船方報告后,密切跟蹤失控船舶動態,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直至險情解除;對于本航次失控的船舶,在其到港后對其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發現嚴重危及航行安全和存在污染隱患的缺陷,該滯留的一律予以滯留;對12個月內出現多次失控現象的船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船舶范圍,實施“到港必查”或禁止其進港。上述船舶如果經過充分整改、消除了安全隱患并希望重新進港,應向江蘇海事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