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新瓶裝啥酒?
2008-7-16 12:4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 宋馥李
《郵政法》1986年開始實施,1998年開始著手修改,歷經數次修改和爭論,千呼萬喚始出來的 《郵政法》(草案)第十稿日前浮出。
一位曾對 《郵政法》修訂熱切關注的大型非郵政國有快遞企業的負責人對記者說, 《郵政法》6年的曲折修改之路,讓他磨出了 “平常心”——現在更多是一些平靜的期待。
專營權留想像空間
在郵政專營權問題上,郵政與非郵政企業之間的利益博弈跌宕起伏。信件專營權從500克以下專營到350克以下專營,再到150克以下專營,爭議一直不斷。
與 《郵政法》 (草案)第九稿一脈相承, “待解決”成為了第十稿關于專營權的基本語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信件寄遞市場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逐步縮小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范圍。
這次,屢次成為爭議焦點的專營權重量分界,沒有在新稿中出現!按鉀Q”背后巨大的語義空白,衍生出兩種截然相反的解讀思路。
一種是為了平衡各方利益,讓專營范圍有充分商量的余地和彈性的核定區間,能暫時規避爭議最大的問題,及早促成法律出臺。
另一種則是在眾多非郵政快遞企業看來,專營范圍如果不能在 《郵政法》上明確,國家郵政局將成為專營范圍的裁定者,非郵政快遞企業雖然暫時得以喘息,但專營范圍懸而未決的專營核定,猶如懸于頸上的刀,更令人不安。
對行政許可的困惑
對快遞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加強行業監管,在過去的一年中,屢次出現在快遞業的論壇和研討會上,拓寬快遞業行業準入備受關注。
據有關人士透露,在 《郵政法》(草案)第十稿中規定,快遞企業的合并、分立,都要經過原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監管機構批準。
“為什么要把簡單的事情做復雜呢?”一位大型民營快遞企業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異議, “我們在全國的網絡分部已經有1000多個了,如果按照 《郵政法》第十稿的規定,我們要重新向主管部門備案1000多次。在中國民營快遞市場,網絡加盟極其普遍,快遞企業之間的合并與分立非常頻繁。”
“對于外資快遞企業來說,今后要歷經商務部批、國家郵政局批、工商部門注冊,似乎不妥!币晃煌赓Y快遞企業的負責人說。
不過,在弱小、散濫的快遞市場,行政許可對于行業準入門檻的提高還是有其積極作用的。中國快遞資訊網首席顧問徐勇告訴記者,對注冊資本的限制,總體上來說是 “利大于弊”的。
據悉,在快遞企業的設立上,也作出明確規定,例如,申請在同一城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申請跨省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
但困惑依然存在。申通快遞北京分公司經理麻洪根說,如果某快遞公司在北京注冊,其業務發展需要,將在廊坊市設立分部進行投遞。那么,根據該條款,公司將不得不重新注冊至100萬元。事實上,快遞網絡的拓展并不依行政區劃而變,快遞需求并不以行政區劃為界限。
根據這個條款,北京到天津、河北就是跨省,上海與蘇州、杭州也是跨省,但在快遞業務的發展中,這幾個區域往往是作為一個區域市場來統籌的。
劉建新認為,快遞屬于競爭性的市場化業務,并且已在我國形成了比較充分的市場競爭格局。但是在市場準入方面,第十稿規定對非郵政快遞企業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有違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一位快遞業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自2004年以來,按照入世承諾,商務部修改后的相關法規取消了對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企業的行政審批 (許可)制度,改為備案登記制度。在今天國家鼓勵服務業發展,特別是要求優先發展包括快遞業在內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大環境下,快遞業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令眾多非郵政快遞業界人士不解。
概念背后的利益博弈
什么是信件?什么又是商業信函?在專營權范圍的利益爭奪中,商業信函與信件的界定,往往直接關系到民營快遞企業的生存,歷來爭議巨大。對這些概念的各自表述,潛藏著各方對市場利益的訴求。
據了解,在第十稿中,信件定義為信函和明信片。而信函是指以緘封形式按名址寄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信息載體。
“以 ‘信息載體’來定義信件過于寬泛,商業合同、門票、各類單證等是否也在此列呢?”一位外資快遞企業的負責人說。
某位國內民營快遞公司負責人稱,50克以下的商業信函占據其業務量的近50%。對于同城快遞企業來說,商業信函占據的比例就更高了,有的達到70%。一旦這樣的定義被確立,在同城快遞市場上,容量客觀的商業信函就被囊括到這個概念中。到那時,即使專營范圍再小,也會對民營快遞企業造成致命打擊。
在2003年的 《郵政法》修改稿第五稿中,曾規定合同文本、產品目錄、產品說明、廣告單、宣傳單、運輸提單、期票、匯票、航空運輸憑證等企業之間的商務往來信件不屬于專營范圍,但這一規定在之后的郵政法修訂稿中不再提及。
業內人士指出,對快遞行業基本概念的定義,可能影響該法內容的科學界定和今后實施的可行性。
非郵政快遞企業的車輛通行問題,也是一大遺憾。自國家郵政局并入新組建的交通運輸部之后,在非郵政快遞企業看來,是一個大大的利好消息。作為行業的老大難問題,城市快遞車輛的通行問題,有望提上議事日程。不過,令人遺憾的是, 《郵政法》第十稿沒有給出指導性意見。
分業經營待明確
事實上,經過改革開放多年的發展,目前我國的郵政企業早已開始從普遍服務業務中分化市場競爭性物流企業,如中國速遞服務公司、中郵物流公司等,但在過去郵政系統長期實行政企合一的人、財、物 “大鍋飯”體制下,實行分業經營的改革確實存在著體制上的困難。
但當郵政企業把普遍服務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混成一鍋, “普遍服務”的成本收益難以被單獨衡量。郵政的虧損,究竟多少是因為普遍服務,多少是因為管理不善,區分不出來。如果監督和衡量不到位,天長日久難免積習成弊。
7月8日,國家郵政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全文刊登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征求意見稿,對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范圍和服務時限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而據國家郵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交通運輸部日前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后即將頒布。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將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制度,是一部專門規范快遞服務的法規。
分業經營,或許就此邁出堅實的步伐。
按照程序,如果不出現意外,《郵政法》草案將在8月份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但據業內人士透露, 《郵政法》的爭論還將持續下去,或許新的修改稿已在醞釀。
有關專家建議, 《郵政法》修改草案應當落實國務院文件明確要求國有服務業企業 “公共服務以外的領域,要按照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的原則”實行分業經營的規定。通過立法將郵政企業分為兩類:一類是專門從事普遍服務業務的郵政企業,履行憲法賦予的國家保障公民基本的通信服務和通信秘密的公共服務職能,這些郵政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及國家財政補貼。另一類是從事競爭性業務如快遞、物流、銀行、保險等的郵政其他企業,他們都要參與市場競爭,實行市場化經營和自負盈虧的市場體制,不享受國家規定的給第一類郵政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及國家財政補貼。第二類郵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和其他企業處于平等競爭的地位,實行相同的政策。
另一方面,在實踐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加快改革步伐,落實國務院實行分業經營的規定,而且應當有一個明確而合理的期限。只有這樣,政府管理部門才可以處于超脫地位,客觀公正地維護郵政市場的競爭環境,才能有利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快遞服務業兩方面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