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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修改中的郵政專營權

2008-7-16 12:4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國家郵政局于1999年成立了郵政法修改工作小組。
    2001年10月10日,當時的信息產業部致函國務院各部委及相關直屬機構 (共43個單位),征求對郵政法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根據各部委意見進行歸納總結和研究討論,并在進一步聽取國家郵政局意見的基礎上,對 《郵政法》修改稿進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 《郵政法》修改草案第五稿在各方期待中出臺,規定“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郵政專營”。不過,第五稿規定合同文本、產品目錄、產品說明、廣告單、宣傳單、運輸提單、期票、匯票、航空運輸憑證等企業之間的商務往來信件不屬于專營范圍。同時對民營快遞公司注冊資金作出限定:市級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省級500萬元以上、跨省經營1000萬元以上。消息一公布,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議,郵政 “變法”中各方博弈力量正式登場。
    2004年6月, 《郵政法》修改草案第六稿出臺,規定 “350克以下的信件寄遞由郵政專營”。但350克以下的商務信函也納進郵政的專營范圍之內,業內人士稱,第6稿實際上是擴大了郵政的專營范圍。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限定注冊資本降到了市級50萬元以上、省級100萬元以上和跨省經營500萬元以上。
    2006年2月, 《郵政法》修改草案第七稿出臺。第七稿繼續以350克作為郵政專營范圍,而且也包括了商務信函。除此之外,遭到普遍抗議的 “普遍服務基金”仍沒被刪去。 “第七稿”還規定非郵政企業從事信件、包裹等業務,需要取得郵政監管機構的許可。
    2006年8月, 《郵政法》修改草案第八稿出臺,規定 “150克以下的信件屬于郵政的專營范圍”。同時,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內的包裹也被列為郵政普遍服務范圍,以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這意味著此次《郵政法》制定的利益涉及方已不僅僅是民營快遞企業,物流和貨運公司的業務也牽涉其中。
    2007年5月, 《郵政法》修改草案第九稿出臺,其中有關郵政專營的條款空缺,理由是因各方面的爭議很大,這部分內容 “待研究”。業內人士發現,和第八稿相比,第九稿除了郵政專營范圍所給出的措辭外,沒有什么實質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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