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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集團反壟斷法下的定位困惑

2008-8-27 10:2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李南生
    《反壟斷法》應急出臺,關于中國郵政集團是否適用于該法的討論一直很熱烈。筆者認為:國家一方面給予郵政局和郵政企業郵政專營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允許他們從事競爭業務,造成了對郵政局和郵政企業反壟斷法適用的困惑。
    郵政信件專營的正當性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條規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痹谥袊,郵政業無疑是國家專營的領域。國家專營的主體是政府,從目的和功能來看,它更多的是為了保障社會秩序和重大公共利益。
    1998年郵政與電信分家之后,實際上只有電信完全成了企業,而郵政延續了過去的性質,郵政改革無法排除郵政專營的正當性,而且郵政局本身無法成為反壟斷法的一般責任主體。
    郵政信件業務專營的正當性在于:
    (1)郵政信件業務專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證國家安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法。
    (2)郵政信件業務專營是為提供普遍服務!度f國郵政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郵政普遍服務,即以合理的價格在領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經常、優質的基本郵政業務。國家要求郵政承擔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即郵政服務網點要普及、資費要低廉、對傳播文化類及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郵件要給予優惠,并力求做到國家每個公民都能使用郵政。
    (3)郵政信件業務專營不是人們通常理解的經濟學上的壟斷。 《中國郵政改革與發展研究》一書為中國郵政正了名,從根本上否決了郵政業是“壟斷”行業這一論斷。
    反壟斷法下的定位困惑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加入WTO后,國外物流公司和快遞公司涌入中國市場,預示著中國市場競爭主體的劇烈變化。中國郵政的物流配送體系優勢,在國外速遞公司直航我國重要城市后,正在逐步喪失,如果任其發展,這種比較優勢會變為弱勢。
    但是郵政改革有其不同于一般國有公用事業、國有企業改革的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國家信息安全和人民通信權利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重大政策問題。諸多不利因素嚴重制約著我國郵政事業的發展,郵政改革的呼聲才愈來愈強。
    但是筆者認為:即使政企分離,正如我們正在實行的“三分郵政”的改革那樣,國家郵政局和郵政企業成為反壟斷法下一般責任主體仍會遭遇理據困惑和瓶頸。郵政企業從事競爭業務,從這一點來看,它似乎應該被視為與其他企業平等的市場主體,那么它就應該處在反壟斷法的規制框架下;但是,更重要的是,它必須完成普遍服務的職責。這就決定了它與其他從事類似服務的企業的地位是不同的。
    (1)郵政企業承擔著公共職責,最主要的是它不以尋求利潤為目標,這一點與盈利性的私營企業有著根本不同。
    (2)它負有廣泛的義務,包括普遍的郵件投遞、特定階層的免費郵遞以及特別是保證國家安全的公共責任。
    (3)與私營企業相比,郵政企業擁有許多具備政府色彩的權力,包括國家賦予的郵遞專營權、支配權以及締結國際郵政協議的權力。
    (4)另一方面,與反壟斷法無法適用相關的是,郵政企業的權利與私營企業所享有的權利比起來,其受到更多的限制,因為它沒有獨立地定價和關閉任何一家郵局的權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三條規定: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擅自停辦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和地區郵政管理機構規定的必須辦理的郵政業務。
    所以,筆者認為,中國郵政企業仍不是反壟斷法下一般的責任主體,它的公共屬性和職責表明:反壟斷法仍應該將其視為政府的一部分來加以對待,而不應視其為一個獨立的市場法人。雖然郵政企業經營一些非郵政類的競爭業務,超出了其郵政專營的范圍及普遍服務的職責,但是這一事實無法改變這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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