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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熱議反壟斷法對班輪運輸的影響

2008-8-6 13:0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有效銜接!7月27日,一位業內專家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在《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二條中允許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涉及中國港口的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等,但該協議副本必須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價協議應與貨主協會進行協商,并應聲明對成員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各成員公司可采取獨立行動!斗磯艛喾ā方菇洜I者之間協同一致的價格行為,但《反壟斷法》在第十五條中規定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在禁止的范疇!    于8月1日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是否會對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在我國的行為起到約束性作用?這位專家認為,中國是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的簽約國,中國對于班輪公會予以承認,在中國沒有正式退出公約之前,暫不宜對班輪公會在中國的行為作出禁止性決定。交通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的監管,依法維護國際航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國際海運事業健康發展。 
  據悉,盡管遠東班輪公會(FEFC)為回應歐洲法律的變化,將于今年10月18日停止運作,但目前美國、日本等諸多國家仍有300多個班輪組織,美國、日本對班輪公會給予反壟斷豁免,并且兩國目前尚沒有對此作出調整的打算。 
  交通運輸部近年來已加大了對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的監管力度,通過深入調查,對一些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嚴厲處罰。 
  2006年4月26日,交通部對在中國收取碼頭作業費(THC)的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發出了《告誡通知書》。起因是有關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發布通知,要在中國港口對集裝箱貨物按相同的標準征收THC。由于該通知未聲明收。裕龋玫臎Q定對各成員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客觀上限制了托運人自由選擇承運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交通部作出決定,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規定未向交通部報備THC集體協議的6個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的40家成員公司分別處以行政罰款,其中3家公司未按調查機關的要求報送調查材料,也受到處罰。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對非正式南亞運價協議組織(ISAA)、非正式紅海運價協議組織(IRSA)兩家運價協議組織的18家成員公司在我國華南地區提高THC征收標準的集體協議未依法備案行為,按最高處罰標準給予行政罰款,總額達135萬元。同時,交通部對ISAA秘書處編造虛假文件、誤導成員公司提起申訴的行為給予嚴正警告,并責令其改正。 
  2007年3月21日,交通部發布了《關于加強對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監管的公告》。該《公告》旨在促進我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際航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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