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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即將啟用

2009-12-14 16:0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日前,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獲悉,新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將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啟用。同時廢止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發布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新《規定》主要進行了兩方面修改,一是完善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資質許可制度,二是增加了對《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的規定。
  新《規定》將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了明確。新規定在港口經營主體上增加了“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資質條款,增設了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主體的資質條款。根據新規定,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經營主體須具備四大條件。首先經營主體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次配備海務、機務、環境工程專職管理人員至少各一名,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從業資歷;再次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最后使用船舶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總噸的適應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國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設施應處于良好狀態;使用車輛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輛垃圾接收、清運專用車輛。
  據了解,明年3月1日啟用的新版《港口經營許可證》式樣,將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印制,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符合資質條件的申請人。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之日30日以前可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欒國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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