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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數載新郵政法終獲通過

2009-5-1 15:1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4月24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午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郵政法。此前,郵政法修改從2000年就已啟動,修訂草案更是幾易其稿,牽動著諸多利益方的神經。雖然修訂后的郵政法在24日尚沒有公布,但我們能從4月20日開始審議的最后修改稿中找尋到相關內容。   根據新華社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后審議的郵政法郵政法修訂草案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的承諾是一致的,不存在對外商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問題,不會影響在華的外商投資快遞企業現有經營業務的發展。
  郵政法沒有設置新的投資和
  貿易壁壘在郵政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方面提出,郵政法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不符,設置了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將影響外國快遞公司在華的經營和投資。對這個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按照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對服務貿易領域的外資準入,是以成員國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和條件為前提的。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就快遞業對外開放的承諾在《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作了明確規定,即承諾對外開放快遞服務,但“現由中國郵政部門依法專營的服務除外”。依據我國1986年制定的現行郵政法關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以及國務院1995年6月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關于經批準成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從事國際快遞業務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規定,我國的信件國內快遞業務不對外資開放。郵政法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是一致的。
  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可以在我國從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國際快遞業務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國際國內快遞業務,郵政法修訂草案的規定不影響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繼續從事上述業務,不存在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問題。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在我國依法從事快遞經營活動,將繼續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在新郵政法獲得通過后,代表國際速遞商利益的亞太國際速遞商論壇在第一時間發表聲明稱,亞太國際速遞商論壇及成員尊重該法的通過及國家郵政局作為本行業管理者的地位。協會會員企業會在該法框架內提供在華服務,并將繼續配合國家郵政局的工作,確保依法經營。
  加強對財政補貼的監督力度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訂草案還加強對郵政企業使用補貼情況的監督。原來的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郵政企業使用這項補貼的情況應加強監督。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并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此外,原來的修訂草案規定,郵政企業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經營性活動。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帶有郵政專有標志的車船應只能由郵政企業使用,不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郵政企業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
  強化郵政賠償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郵政法修訂草案,對郵政普遍服務范圍內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限額作了規定,即:保價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郵件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賠償;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失的,郵政企業不得限制其賠償責任。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修訂草案對現行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責任限額作了適當提高,是必要的。但是從實際情況看,不少用戶事前不知道郵政企業的賠償責任限額,郵政企業也未向用戶作出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發生損失后對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用戶很不滿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郵政企業須就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用戶作出明確提示,以便用戶根據郵件的價值選擇是否按保價郵件寄遞。這有利于減少賠償責任的糾紛,保障用戶權益。
  因此,草案規定,對本條規定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責任,郵政企業應在其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予以載明。郵政企業未履行這一義務的,無權適用本條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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