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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運輸合同引發的扣船案

2009-5-17 9:4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桂慧樵
    2009年4月28日,對于江蘇省淮安地區的高殿昶和杜永權等4位來山東煙臺從事船舶租賃運輸的船老板來說,可說是一個開心的日子。盡管他們這次來煙臺1個多月,不但按合同規定分文未取,反倒將4艘船舶被扣押,造成近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在青島海事法院煙臺法庭的多次調解下,才使被扣押的4艘船舶得以放行。
    近年來,隨著水運市場的開放和沿海吹填、圍灘等工程建設的加快,一些民間合同也應運而生。這雖然對規范民事糾紛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是,也有極少數的人為了達到其個人的目的,不擇手段擅自對雙方承諾,并對擬定好的合同進行改動,向對方施壓,進行敲詐,而引發一起起的合同糾紛案,本文中的甲乙雙方就是其中的一例。
單方擅自改合同
    2009年2月20日,因山東煙臺西港吹填和基床拋石等工程需要,來自江蘇淮安地區的高殿昶和杜永權等4位船老板經人介紹,在江蘇常熟分別與山東煙臺辰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侯成波簽訂了兩年的船舶租賃運輸合同。
    據船老板們稱,該合同共有2頁。在雙方簽訂的第1頁從第1條到第8條的 “船舶租賃運輸合同”中的第3條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實際運輸期限以甲方(煙臺辰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乙方(船老板)共同簽字確認的簽訂為準。第4條施工作業地點:在煙臺西港,最遠不超過5海里,如超過可拒絕作業。第5條租賃方式:每月租金6萬元到賬,船舶用水、油料由甲方負責供應。第6條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每月30日支付工程運費款,如果拖欠,下月5日以后乙方有權停止作業,直到付款為止開工。第7條船舶交付時間地點及檢驗:2009年3月10日于煙臺西港碼頭交付……
    合同在常熟沙家濱鎮打印后,由于當時甲方沒有帶公章,該合同均以雙方個人名義簽訂并簽了名。為了慎重起見,于是船老板要求甲方將合同帶回煙臺蓋章之后再付之實施。
    但使船老板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該公司負責人侯成波將合同帶回煙臺后,單方將沒有加蓋雙方手印和簽字的第1頁合同上的相關內容作了改動。記者將原稿合同的第1頁與改過后的合同相對照,發現在原稿合同中的第2條中船舶用途將用于煙臺西港工程一句,又在西港的后面加了 (萊州市)海廟港和 (河北黃驊)森達美港工程等字樣。不僅如此,還將第4條施工作業地點:除保留原文中在煙臺西港等字樣外,將雙方承諾的最遠不超過5海里,如超過可拒絕作業等字樣全部刪掉。并特意在煙臺西港后面加上了海廟港和森達美港。此外,還將該頁的第5條租賃方式中每月租金6萬元,改為5.5萬元。在第7條船舶交付時間、地點及檢驗中將原簽訂的2009年3月10日于煙臺西港碼頭后面又增加了海廟港碼頭交付的字樣。
    3月3日,當侯老板再次來常熟將已改過的合同給船老板們看時,結果發現合同第1頁與原合同不僅紙張不一樣,而且有些內容也作了些改動。原合同第1頁簽訂的是從西港碼頭裝石頭,運程不超過5海里,結果改成了萊州市海廟港和森達美港。其實從萊州市海廟港到河北省黃驊港森達美,僅單運程就有130多海里。船老板一看就傻了眼,加上他們的船小,抗風能力差,于是他們提出不干了。
    后經雙方再次協商,還是以第一次簽訂的合同為準。船老板們再三強調,如果不是西港他們就不去了。經雙方確認后,按合同規定,甲方本應付給每個船老板4萬元的燃料費,可是實際只給了3.36萬元。為了趕工期,4艘船分別于3月16日和3月20日到達煙臺。
船到煙臺又遭騙
    船到煙臺西港后,煙臺辰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侯成波講,目前西港還沒開工,先將兩臺挖掘機裝上船,開到萊州市海廟港裝石頭運到河北黃驊港森達美,并要船老板試試看。當日傍晚船老板沒想很多,只有按照侯的意圖起航了,直到第二天上午船才到達海廟港。
    船到港口后,有好多同行對他們講: “你們的船小,不適合干這樣的活兒!碑敃r公司負責人侯成波、姜文術也在碼頭看了現場,4位船老板和船上的人也堅決反對,侯成波與姜文術也沒勉強。第三天,侯成波要船老板將裝有挖掘機的兩條船開到朱望港,說把挖掘機吊上岸。其實,他們是在騙船員。當船到了朱望港碼頭后,船員也沒見到汽吊。這時,萊州市一位姓趙和一位姓袁的人便安排他們的船裝石頭,但不知道運到什么地方,正在這時公安邊防人員過來了,要檢查船上的海上適航證件,并說: “這船根本不具備海上作業條件。如果堅持要裝船,我們便按有關條款將船扣留!痹谶@種情況下,石頭沒有裝成。
    3月25日上午,侯成波又打電話要和船老板在萊州市內見面。見面后,侯成波要他們把船開回八角港,把挖掘機吊上岸,并稱3月30日上午和他們結賬。3月27日上午8時,船到了八角港碼頭后,侯成波說: “你們一塊隨我去玩一玩,再到西港碼頭看看水泥塊,下午兩點再安排吊挖掘機。”可是他們的船在那里等了3天,裝在船上的兩臺挖掘機還是沒吊走。
    3月30日上午9時,侯成波按時來到船上。本來是兌現每條船6萬元的租船款,結果侯成波說沒帶錢來,再次要他們去一趟西港看水泥塊,并稱看好后再結賬?赐晁鄩K后,侯成波又要求他們去他家吃飯順便將錢付清?墒,到了中午12時,船老板正準備吃飯時, “蘇淮貨4760”號船上的船老大突然打電話給高佃坤老板稱,有20多人來搶他們的船,并將船上3個當班人的手機強行搶走。同時,對阻止搶 “蘇淮貨5783”號船上的趙九順老人實施暴力。無奈,他們打110報警。后經醫院檢查,趙九順右邊肋骨第七根斷裂,兩顆門牙也被打斷,通過公安邊防出面調解,由對方賠償趙九順醫藥等費用1萬元。同時,被搶走的兩條船,也于當晚開回原地。
違法之人先告狀
    侯成波眼看棋盤上的棋子越走越亂,加上自己的損失難以挽回。于是,一計不成,又生一計。4月2日他持自己親手改換過的合同將高殿昶、杜永權等4位船老板以 “船舶租賃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向青島海事法院煙臺法庭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當日,法院以 (2009)青海法煙保字第80號文,作出了民事裁定書。
    經法院審查,該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于4月2日作出裁定:準許申請人煙臺市辰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請人高佃坤所屬的 “蘇淮貨4760”號船、杜永權所屬的 “蘇淮貨9302”號船、高殿昶所屬的 “蘇淮貨4496”號船和趙成兵所屬的 “蘇淮貨5783”號船以及4艘船舶的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并責令被申請人每人提供30萬元的擔保。
船主的緊急呼救
    來自江蘇淮安地區老實憨厚的4位船老板由于法制觀念淡薄,在船舶被扣押后束手無策。無奈,他們只有聯名向記者求助,記者聞訊趕赴煙臺迅速與青島海事法院煙臺法庭取得聯系,此事也引起了院領導的高度重視。經過周密調查,記者得知侯成波所出示的合同確實是他自己親手改動后的一份無效合同,此事更引起法庭的高度關注。為了妥善解決此事,遵照院領導的指示,法庭作出先讓雙方進行一次調解。同時,記者也帶著船老板找到有關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更堅定了船員們的信心。
    4月9日下午3時許,法庭安庭長組織雙方調解,進一步了解雙方發生分歧的根本原因。但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調解,申請人認為他們吃了虧,損失較大。要么,被申請人一次性賠償他們80萬元,否則船舶留下來,繼續跟著他們干。但船老板認為,申請人用自己改過的合同來欺騙法庭,達到其扣船的目的,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加上他們4條船出來已有1個多月,不但分文未取,反造成相當大的損失。在法官再三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只有再等機會。
    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船老板又找到法律事務所請求法律援助,并當即向法院提出了復議請求。為了使案情盡快得到解決,澄清雙方產生爭議的有關事實,經過法庭辦案人員的初步審查,認為合同第1頁和原件確實有出入,他們在第一次調解的基礎上又組織了一次聽證會。被申請人認為,雖然自己已上當受騙,同時又考慮到如果長期僵持下去,損失將會更大。在得知申請人要求對方最少要賠38萬元,而被申請人只愿意賠償申請方18萬元的情況下,通過法官再次進行調解。同時,給申請人施加壓力,最后終于以28萬元和解,雙方互不追究責任,使一起由運輸合同糾紛案引發的糾紛案終于告終,同時法院也于次日將扣押的4艘運輸船解封放行,被扣押的相關證件也如數歸還被申請人。
保全申請的思考
    針對船老板們的船舶被扣押,并賠償對方損失一事,法律事務所認為,從該合同的簽訂到船舶在煙臺遭騙的整個過程來看,船方應是受害者。他們應該在事情發生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申請保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由于這些船老板法制觀念淡薄,一旦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侵害后就不知所措,陷入一種尷尬的局面,使對方有機可乘,不僅使自己作為被申請人不但船舶被扣押,還賠了28萬元。
    根據 《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本文中的被申請人由于不懂法,加之在簽訂合同時,除了在第2頁蓋有自己的手印和簽字外,其他頁碼均未覆行這一手續,給申請人鉆了空子。殊不知,私改的合同是無效的,如發現這種情況,應立即向法院主張他是私改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有這樣,才不至于給自己造成如此大的損失。但值得一提的是,一定要為自己的主張拿出證據,證明合同是私改的,不是雙方合意的。此次的教訓告訴我們,前車之鑒,足以為訓。今后無論我們與誰簽訂合同都要慎之又慎,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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