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慣例被拋棄CY-CY告別運價備案
2009-6-15 23:5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6月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CY-CY(場站-場站)”的慣例條款不見了蹤影。
新的運價備案辦法規定,運價備案義務人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海運運價(OceanFreight)幅度,即對外報價的上限和下限。備案的運價包括公布運價和協議運價,備案的運價幅度應正常、合理。實際執行的運價超出備案公布運價幅度的,按照協議運價的方式報備,協議運價生效時間為受理備案之時起滿24小時。
此前,1996年版本的《國際集裝箱運價備案辦法》第六條明確集裝箱運價要按CY-CY(場站-場站)條款備案。在新的備案辦法征求意見時,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正式發表意見,認為“CY-CY(場站-場站)條款備案。這是幾十年來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慣例,是非常合理的規定。目前的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原來的規定,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當的。因為這會給船貨雙方帶來更多的業務糾紛,不利于國際集裝箱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外經貿企協還認為,“應繼續維持原來國際集裝箱運價按照“CY-CY”條款備案的辦法!
此外,新的備案辦法規定,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屬于市場調節價,由班輪經營者自主制定。班輪經營者應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的原則,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根據運輸經營成本和航運市場供求狀況,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運輸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持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并經營集裝箱船舶運輸業務的經營者為運價備案義務人。班輪經營者根據各自經營的航線,自行確定運價幅度,并應按照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意的格式報備。各班輪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運價幅度,備案的公布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生效,但本辦法生效后首次備案的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對于市場監管問題,新的運價備案辦法規定,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以及班輪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將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限制其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據悉,新的運價備案辦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后過渡期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發布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運價報備制度實施辦法》(交水發[1996]8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