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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自7月1日起實施

2009-6-30 15:5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楊蘭軍
    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最高罰10萬元。7月1日,國務院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明確將機場定位為公共基礎設施。
    條例明確規定,民用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支持民用機場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管理。條例對地方政府在民用機場管理、運營方面承擔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在保護旅客權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突破,許多規定都是針對目前旅客反映較多的熱點問題有的放矢。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要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航班發生延誤,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對于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對于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這一規定意味著今后機場將不能直接涉足上述經營性業務,有助于引入競爭機制,降低機場零售、餐飲服務價格。
    條例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機場管理機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并提供相應服務的;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建立科學完善的安全管理和運營制度,是實現機場持續安全運行的關鍵。條例中涉及機場建設管理、安全運營管理、凈空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等7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機場的安全、運營管理占到了22條之多。
    條例還對機場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凈空保護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有運輸機場160個,其中國際機場32個。2008年,全國各機場共完成旅客吞吐量40576.2萬人次,比上年增長4.7%;飛機起降架次為422.7萬架次,比上年增長7.2%。民用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民用機場自2002年屬地化改革以來,管理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原來的管理模式已經失去現實基礎,民用機場法律制度建設與現實管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出現脫節,制約了我國民用機場的發展及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完善機場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機場安全運行水平,也為未來機場大規模建設熱潮提供政策及法律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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