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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易發航運公司與鐘孝源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

2009-7-16 13:5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再審申請人(原審上訴人、一審被告):巴拿馬易發航運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利,該公司董事。
  對方當事人(原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鐘孝源,男,“汕尾12138”漁船船主。
  對方當事人(原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廣東省珠海市政府打擊走私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賴華保,該辦公室主任。
  對方當事人(原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蘇香告、蘇其榮、李興、陳花、劉耀雄,均為被碰撞船舶的死難者親屬。
  對方當事人(原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鐘武、鐘木火、蘇祖旺、蘇旺、蘇華、徐蓬、鐘才寶、鐘家榮、鐘家忠、盧志華、蔡激、劉國保、梁富敏、毛向武等14人,均為被碰撞船舶中的生還者。
  再審申請人巴拿馬易發航運公司(以下簡稱易發公司)因與對方當事人鐘孝源等發生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查明:
  涉案船舶“易發”(TRADEEXPANSION)輪,是再審申請人易發公司所屬的巴拿馬(PANAMA)籍集裝箱貨輪,船長163.03米,寬22.93米,型深11.63米,總登記噸位11825噸。1992年11月25日凌晨0219時,該輪從香港啟航開往張家港。
  涉案被碰撞船舶“汕尾12138”號,是鋼質拖網漁船,船舶總噸位155噸,船長29米,寬6.6米,型深3.7米。1992年6月4日在中國汕尾漁港監督辦理漁船登記,船舶所有人為對方當事人鐘孝源。此后,該船沒有登記變更船名和船舶用途。1992年11月24日,該船被對方當事人廣東省珠海市政府打擊走私辦公室(以下簡稱打私辦)召用。據打私辦稱,他們將“汕尾12138”改名為“公邊001”,從珠海香洲港啟航,參加海上緝私。當時船上有漁民14人,武警戰士4人,協助緝私人員2人,搭乘家屬(女)1人,共計21人。該船漁民和武警戰士的證詞證實:該船此次從出海到沉沒,沒有懸掛出“公邊001”的船名牌。
  據“汕尾12138”船漁民稱:1992年11月25日凌晨0300時左右,“汕尾12138”船到達擔桿島附近水域;0500時左右,用衛星導航定位儀測定船位(概位)為北緯22°08′、東經114°31′。之后,見到左舷有一艘船開過來,可見其前低后高兩盞白燈,右舷燈和幾盞淡黃色的燈,在雷達上看到一較大的光點向東移動!吧俏12138”船即向北偏西航行準備攔截檢查該船,同時打開探照燈、警燈、照明燈,連續鳴放短聲汽笛,用探照燈照射對方駕駛臺所在的方向。當探照燈照射到甲板上時,看到來船甲板上有很多集裝箱,船體為黑灰色,駕駛臺為白色!吧俏12138”船橫越該輪船頭的瞬間,該輪向左轉向,船首左側撞在“汕尾12138”船左舷機艙部位。“汕尾12138”船立即停車,但船頭猛向左又碰到該輪左舷并且貼著其船身向船尾擦滑而去,同時被撞部位破損,機艙大量進水,船尾下沉船頭逐漸翹起,當船體脫離該輪后不久即沉沒。“汕尾12138”船上的人員全部隨船落水,肇事船沒有對落水人員進行救助,繼續向東航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某觀通站(以下簡稱觀通站)于1992年12月28日制作并提供給廣州港監的《對海事船只掌握測報材料》(以下簡稱“測報材料”)稱:1992年11月25日0513時,編號為036批的公安艇在雷達熒光屏上的光點,在北緯22°09′。9、東經114°31′。5的位置上,與編號為847批的外國商船光點發生合批;0520時,編號036批的光點在觀通站方位065°、距離14海里處消失。在“測報材料”中,除編號847批向東航行的外國商船外,還有其他7艘由東向西航行進入擔桿水道或者進入香港的商船船位記錄,但是沒有關于從香港開出向東航行的其他船船位記錄。11月25日的觀通站值班觀測員于1993年2月10日向廣州港監作證稱:“碰撞事故前后,擔桿島附近水域還有幾艘船舶,在雷達上觀測到其余幾艘船都是進香港或往西方向行駛的,往東行駛的只有那艘撞沉了公安艇的外國商船!
  根據香港海事處船舶交通管制中心(以下簡稱VTC)1992年11月25日0416時至0800時的雷達觀測記錄,當天從香港水道開出往東航行的船舶,除了有再審申請人易發公司所有的“易發”輪(在VTC雷達跟蹤記錄中,該船的記錄代號為W448),還有另一艘集裝箱貨輪“BARZAN”號(記錄代號為W500)。
  “BARZAN”輪系卡塔爾(QATAR)籍集裝箱貨輪,船籍港為多哈(DOHA)港,船長183.2米,登記總噸位20526噸。該輪于1992年11月25日凌晨0314時從香港啟航,開往高雄港。VTC雷達對該船的跟蹤記錄是:0500.6時,W500的船位為北緯22°10′。810、東經114°26′。725,航向101°,航速16節。0514時至0530時,該船經過發生海事的海域。期間,0518.6時船位為北緯22°09′。909、東經114°31′。784,航向102°,航速16.1節;0520.6時,船位為北緯22°09′。823、東經114°32′。332,以后航向基本保持在103°左右,實際航速16.1節左右;0526.6時船位為北緯22°09′。667、東經114°33′。994,向左轉向到航向061°,航向改變40多度,實際航速減至13.3節;0528.6時以后逐漸恢復到原來航向,航速也恢復到15節多。
  1992年11月26日,“BARZAN”輪船長向高雄港提交的《海事報告書》稱:我船大副于11月25日0525時,發現一艘小船非常接近船首,遂將自動舵改為手工舵并轉舵。小船從我船的左舷擦身而過,此時當地時間是11月25日0527時,我船所處位置為北緯22°09′。8、東經114°34′。5.船長因感受到船身震動,于0530時登上駕駛臺,看到小船在我船左舷船尾位置。
  從“汕尾12138”船落水的21人,被美國軍艦于11月25日0720至0745時救起15人,其余5人死亡、1人被宣告死亡。美國軍艦救起落水人員的位置是北緯22°09′。3、東經114°33′。1.同日0850至1945時,英國海軍“PEACOCK”號艦艇在出事海域參與搜救。該艦艇逆沉船飄浮物漂流方向搜尋,于1551時根據海面漂浮的柴油帶找到不斷溢出新柴油的源頭,用回聲探測儀探測到新的沉船,用全球定位系統(GPS)測定沉船位置在北緯22°09′。4、東經114°34′。1.后經香港威信海事工程公司、香港環球電儀地理勘探有限公司對該沉船潛水探摸和定位,沉船位置被確定在北緯22°09′。484、東經114°34′。051. 1992年11月25日,發生海事的海域晨光始為0617時,日出為0641時,月出為0719時(前一日的月沒為1729時);發生海事時,是無月的黑夜;偏北風,風力2?3級;0440時低潮,平流時間約30分鐘,1140時高潮,平流時間約50分鐘;漲潮流速最大0.6?0.8節,冬季海流一般流速0.5?0.6節,流向西南。
  1992年11月30日,“易發”輪駛抵張家港。12月1日至5日,張家港港監對該輪進行海事調查,對其左舷從船首至船尾進行拍照,并于12月2日制作了“易發”輪現場勘驗筆錄。該筆錄指出:“易發”輪左舷前肩后方至舷梯處長約100米左右的范圍內,存在斷斷續續指向船尾方向的擦痕,船體中部及其后的擦痕尤為明顯。其中,船體中部水線以上3.5至5.4米處長約7?8米的一段擦痕,漆膜損傷較重,由外及里露出里層灰色的、黃色的、紅色的漆層;距水面0.9米高處有一黑色直線條狀擦痕,從船體中部稍后開始至舷梯附近消失。張家港港監采集了“易發”輪油漆損傷部位和無損傷部位的兩份漆膜樣品。廣州市公安局于1993年1月9日對這兩份漆膜樣品進行紅外光譜和紅外顯微鏡檢測,對照油漆樣品是“汕尾12138”船船主鐘孝源提供的。檢驗數據顯示,有的對應峰值相差50多個波數。檢驗結論為:送檢的從“易發”輪提取的油漆中,含有與對照樣本油漆相同的成分。
  再審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大連海事大學航海學院五位海事專家對本案的碰撞事實進行了技術鑒定!都夹g鑒定報告》認為:根據當時風、流情況,可以推定沉船位置應在落水人員被救起位置的東北方向;救起落水人員的位置及“PEACOCK”艦船搜救發現不斷溢出新的柴油的沉船位置與當時風、流情況吻合。綜合數人關于能見度的陳述,當時的視距在5海里左右;從“汕尾12138”船人員約0500時以后看見大船燈光到與大船碰撞,需航行20至18分鐘左右,因此碰撞時間不應是0513時,而是更晚的時候!耙装l”輪在0510?0516時航向不變,與漁民陳述肇事船在碰撞時曾突然向左轉向不符;如果是“易發”輪碰撞“汕尾12138”船,船員落水后應能看到一艘大船(“BARZAN”輪)從落水人員附近(距離不足185米)經過,但落水人員都沒有陳述看見另一艘大船經過;如果是“易發”輪在北緯22°09′。9、東經114°31′。5碰撞“汕尾12138”船,根據“汕尾12138”船當時用車舵情況、余速、碰撞后很快沉沒和當時的風、流情況,沉船位置應在碰撞位置西南方向,“汕尾12138”船不可能逆水漂移2.4海里到達現在的沉船位置,因而碰撞位置不可能是北緯22°09′。9、東經114°31′。5.“易發”輪是以14?15節的速度航行,如果是“易發”輪碰撞“汕尾12138”船,應造成“易發”輪船首左側明顯的凹陷或損壞,但“易發”輪船首左側沒有損壞,“易發”輪左舷油漆擦痕與“汕尾12138”船體左舷緣和駕駛臺左上緣所能造成的上下兩條擦碰痕跡不太相符。香港VTC記錄的W500(即“BARZAN”輪)經過出事海域時,曾有大幅度向左轉向,與“汕尾12138”船船員陳述一致,“BARZAN”輪船長的《海事報告書》也予以證實。該《海事報告書》報告發生海事的位置在沉船位置的東北方向,符合“汕尾12138”船被碰撞后,船舶在風、流影響下,向下風、流方向漂移的客觀規律:“BARZAN”輪較“易發”輪后經過該海域,與“汕尾12138”船人員落水以后的一段時間內沒有看見大船經過附近的情況相符。鑒定結論:一、認定“易發”輪是碰撞“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的證據尚顯不足。二、不能排除“BARZAN”輪是碰撞“汕尾12138”船的肇事嫌疑船的可能性。 
  此次船舶碰撞事故后,對方當事人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中,鐘孝源、打私辦請求判令易發公司賠償其遭受的財產損失;蘇香告等5人請求賠償其親屬死亡損失、精神損失和個人財物損失;鐘武等14人請求賠償個人財物損失和精神痛苦損失。廣州海事法院依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分立為三個案件。一審判決認定:“易發”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于1992年11月25日0513時與“公邊001”船在北緯22°09′。9、東經114°31′。5發生碰撞,致“公邊001”船沉沒。易發公司應對碰撞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據此分別判決:
  易發公司給鐘孝源賠償人民幣2390400元、港幣2萬元,給打私辦賠償人民幣226420元、港幣34276元,以及各項款的利息(從1993年2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易發公司給蘇香告、蘇其榮的親屬分別賠償蘇香告、蘇其榮死亡損失人民幣各80萬元,給李興的親屬賠償李興死亡損失人民幣384000元,給陳花的親屬賠償陳花死亡損失人民幣435896元,給劉耀雄的親屬賠償劉耀雄死亡損失人民幣531200元,另給每個死亡人的親屬賠償死亡人個人財物損失人民幣1000元。
  易發公司給生還者鐘武、鐘家榮、鐘家忠、蘇華、盧志華、鐘才寶等每人賠償醫藥補助費及精神損害人民幣1萬元,給生還者鐘木火、蘇祖旺、蘇旺、徐蓬、劉國保、梁富敏、毛向武、蔡激等每人賠償精神損害人民幣5000元,另外給每人賠償個人財物損失人民幣1000元。
三案的訴訟費分別為30782元、31460元、7043元,均由易發公司負擔。 
  易發公司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邊001”船是在我國海域內執行公務的公務船。根據觀通站的觀測資料,對照香港海事處的雷達觀測記錄,以及“易發”輪本身的航海日志資料,可以認定觀通站編號為847批的船舶就是“易發”輪。根據觀通站的記錄及“公邊001”船船員證詞,可以認定觀通站編號為036批的船舶,其航跡與“公邊001”船的航跡基本一致,036批就是“公邊001”船。觀通站記錄表明,“易發”輪與“公邊001”船在0513時發生碰撞,位置在北緯22°09′。9、東經114°31′。5,“公邊001”在0520時沉沒!耙装l”輪肇事后繼續東行,其船體黑色,駕駛臺白色,甲板上裝有集裝箱,這與“公邊001”船船員證詞所描述的肇事船特征相符。張家港港務監督所作的勘查證明,“易發”輪左舷有新鮮碰擦痕跡,廣州市公安局油漆檢驗表明,從“易發”輪船體碰擦痕跡處提取的油漆含有與“公邊001”船油漆的相同成分。以上表明,認定“易發”輪為肇事船是有根據的。易發公司提供的沉船位置、落水人員被救起位置,距離觀通站觀測的光點合批位置和光點消失位置最遠處不足3海里。由于局部海流情況復雜,易發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的結論。而且,易發公司不能提供W500就是“BARZAN”輪的確鑿證據。因此,易發公司否認“易發”輪是肇事船的理由不夠充分,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易發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正確。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訴訟費由易發公司負擔。易發公司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對方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供了假證。觀通站的“測報材料”和證詞均稱,易發輪是當時唯一東行的商船,肇事船非“易發”輪莫屬,這與事實不符。有充分證據證明:發生海事時還有一艘被VTC跟蹤并賦予代碼為W500的卡塔爾籍集裝箱船“BARZAN”輪,從香港出來向東開往高雄港,且曾于1992年11月25日0527時在海上與一艘小船相碰,位置就在沉船位置附近。2、易發公司已經向原審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VTC雷達記錄的W500就是“BARZAN”輪。根據VTC的跟蹤記錄,在11月25日0426.6時前,對“BARZAN”輪標記為“BAR01”,在0428.6時后改為代碼W500,“BAR01”和W500的船位航跡線是連續的。如果W500不是“BARZAN”輪,那么0426.6時以后的“BARZAN”輪何去?0428.6時以前的W500何來?還有,“BARZAN”輪船長的《海事報告書》中報告,該輪11月25日0527時的船位與VTC記錄0527時W500的船位一致!逗J聢蟾鏁吩娣旁诟咝凼械胤椒ㄔ,是經過該法院公證的有效法律文書。原審第二次庭審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不承認該文書的真實性。原審判決書對此《海事報告書》竟然只字不提。3、潮流的運動總是有一定的規律的,當時當地的潮流流向西南。“BARZAN”輪發生海事的位置在沉船和落水人員被救起位置的上游方向;而觀通站提供的光點合批位置和光點消失位置在落水人員被救起位置的下游約3海里,機艙進水的小船及落水人員是不可能逆水漂流3海里的,這是一個十分簡單的道理。原審判決認為:“由于局部海流情況復雜,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的結論”,這個認定違背了科學,不實事求是。4、珠海打私辦征用漁船緝私,是違法的。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BARZAN”輪船長的《海事報告書》經過法定程序公證,對方沒有任何證據就推翻了這一公證事實。原審法院不將其作為證據采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條的規定。2、原審法院在沒有獲取觀通站“測報材料”的證據原件或真實的復印件的情況下采納該“證據”,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海上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法律,沒有如何劃分船舶碰撞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國是《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的締約國,無論“汕尾12138”船是漁船還是公務船,都應當適用該公約所附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來解決船舶碰撞糾紛。原審法院不適用該規則,卻適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判令“易發”輪承擔全部碰撞責任,是適用法律的嚴重錯誤。對方當事人鐘孝源答辯稱:1、觀通站提供的兩目標合批資料證實,合批時W500還在距我船1海里多的地方,況且香港海事處始終沒有認明W500就是“BARZAN”輪。漁民的證詞,廣州港監在雷達觀通站的取證和VTC提供的證據,張家港港監調查取得的證據,廣州市公安局的油漆化驗報告和廣州港監局對本次海事的調查分析報告都能證明“易發輪”是肇事船,原審判決易發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是正確的。2、高雄地方法院“切結書”公證的《海事報告書》,只能證明該《海事報告書》是由該法院提供的而已。該《海事報告書》中,沒有“與一小船相碰”的陳述。3、美艦救起落水人員的位置距離光點消失處的方位0.8海里,“逆水漂流3海里”沒有證據。 對方當事人打私辦答辯稱:1、打私辦是根據中央上級指示精神和職責,召用“汕尾12138”船參加海上緝私。緝私時,由打私辦派出緝私工作人員指揮,船名啟用“公邊001”,這完全符合打私辦的工作原則和職能!肮001”緝私船是在我國海域內執行公務的公務船。根本不存在非法征用漁船為打私船的說法。2、本案眾多證據證明撞沉正在執行公務的“公邊001”的肇事船就是“易發”輪,證據確鑿。易發公司否認撞沉“公邊001”船的事實,意在推卸法律責任和逃避法律制裁。3、易發公司為推卸法律責任,謊稱香港海事處證實W500是“BARZAN”輪,并故意譯錯“BARZAN”輪的海事聲明。香港海事處從未出具過文件證明W500就是“BARZAN”輪。4、“公邊001”船是在執行公務時被“易發”輪故意撞沉,“公邊001”船不存在任何過錯。“易發”輪不顧它船人命安全,逃離現場,造成6人死亡的重大事件。不能將此事件理解為通常的船舶碰撞事故,而按一般船舶碰撞事故來劃分碰撞責任。對方當事人蘇香告、鐘武等19人答辯稱:1、當日獲救的落水人員中,鐘武、麥永、梁富敏在回答香港水警和“STARLING”船長時說:大約0510時船被碰撞,碰后大約經10分鐘后沉沒。三人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方分別陳述碰撞和沉船時間的,是經救起即作的證詞,是本案第一手資料,也是重要證據。2、綜合本案其他證據,只有“易發”輪符合撞沉“公邊001”船應當具備的所有條件。3、易發公司關于W500是“BARZAN”輪、“BARZAN”輪船長說過碰撞小船、當時當地的水流等舉證,均已被一、二審法院據理不予認定。綜上所述,足以證明肇事船就是“易發”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
  本案中關于“汕尾12138”船與“易發”輪發生碰撞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只有能夠相互印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互矛盾的間接證據,不能認定。
  國家海洋局南海海洋信息中心關于1992年11月25日發生海事海域的潮流證明,與中、英版海圖、潮汐資料、英國海軍“PEACOCK”號艦長的證詞等證據相互印證,該潮流證明是科學和客觀的,當事人各方對此證據從未提出異議,應予采信。原終審判決中提到的“局部海流情況復雜”,缺乏認定根據。
  美國軍艦“STARLING”號是救助人,其報告救起落水人員的位置為北緯22°09′。3、東經114°33′。1,是第一手原始證據。美艦在約25分鐘時間內救起15名落水人員,說明落水人員相距不遠,與落水武警戰士的證詞一致。原終審判決對救起落水人員位置的認定正確。根據參與搜救的英國海軍“PEA?COCK”號艦長的證詞,該艦搜尋新沉船的方法是科學的和客觀的;當日及發生本次海事前,沒有其他船舶在該水域沉沒。因而可以認定“PEACOCK”號艦長指明北緯22°09′。4、東經114°34′。1有一沉船,即為“汕尾12138”船。 張家港港監對“易發”輪進行現場勘驗的勘驗筆錄和拍攝的“易發”輪照片是客觀和及時的,當事人各方對該勘驗筆錄和照片的證明力均未提出過異議,應作為證據使用。據“汕尾12138”船的“海事報告”和漁民陳述,肇事船的船首左側碰撞“汕尾12138”船左舷機艙部位致機艙進水后很快沉沒。專家分析,在肇事船船首左側應當留有明顯的碰撞痕跡,但據照片和勘驗筆錄可以看出:在“易發”輪船首(左側)沒有擦碰痕跡,更沒有明顯的凹痕或船體損壞。對方當事人亦承認現場勘驗時,在“易發”輪船首沒有碰撞痕跡的事實,此事實應予以認定!耙装l”輪船體中部及其后的油漆擦痕,不足以顯示是碰撞并致使“汕尾12138”鋼質漁船沉沒的痕跡。
  廣州市公安局對從“易發”輪提取油漆漆膜所作油漆檢驗報告中,有的對應峰值相差50多個波數,檢驗報告的結論是“含有與對照樣本油漆相同的成分”,而不是成分相同。該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在“易發”輪油漆損傷部位留有的非本船的油漆,是“汕尾12138”船的油漆。
  觀通站的“測報材料”中,編號036批光點從合批到消失的航跡,與漁民陳述“汕尾12138”船被碰撞后的航向航速不符!吧俏12138”船本次出海航行9個多小時,僅在0500時左右測了一個船位(概位),沒有航向航速變化的準確時間和記錄,觀通站據此從雷達熒光屏上眾多漁船光點挑出來的記錄,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不能證明客觀事實。原審判決認定編號036批光點的航跡與“汕尾12138”船航跡基本一致不當。香港海事處提供的跟蹤記錄表明:代碼W500的船舶0517時和0520時先后經過所謂編號036批光點合批位置和光點消失位置附近向東航行,相距不足1鏈!皽y報材料”顯示發生海事當日0100至0732時,從香港出來向東航行的外國商船只有一艘,與香港海事處提供的“BARZAN”輪出港情況、VTC跟蹤記錄、“BARZAN”輪海事報告等證據相矛盾,“測報材料”關于發生碰撞事故的當時當地的相關船舶動態情況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皽y報材料”不是原始記錄,也未依法與原始記錄進行核對。綜上,該“測報材料”在反映船舶碰撞事實上,存在自相矛盾并與其他證據相悖,缺乏真實性和客觀性,不予采信。
  綜合“易發”輪船首沒有碰撞痕跡和損傷,從“易發”輪左舷提取的附著油漆與“汕尾12138”船的油漆不完全相同,“易發”輪經過出事海域時沒有大幅度向左轉向和減速,對方當事人主張的碰撞位置與沉船和落水人員被救起位置的相對態勢不符合當時當地的潮流,在發生海事時還有一艘從香港出來的集裝箱船經過出事海域向東航行等客觀事實,認定“易發”輪是肇事船的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易發”輪是肇事船,屬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對方當事人在答辯中提出,肇事船當日0300時以前從薄寮東水道出香港以及“汕尾12138”漁船碰撞后沒有停車的主張,因沒有證據佐證,不予認定。
  對方當事人主張“易發”輪是撞沉“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錯誤,判決再審申請人易發公司承擔“汕尾12138”漁船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損失,是判處不當,應當糾正。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于1999年5月18日分別判決: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本案的三份第二審民事判決;
  二、撤銷廣州海事法院關于本案的三份第一審民事判決;
  三、駁回對方當事人鐘孝源、珠海打私辦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對方當事人蘇香告、蘇其榮、李興、陳花、劉耀雄等人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對方當事人鐘武、鐘木火、蘇祖旺、蘇旺、蘇華、徐蓬、鐘才寶、鐘家榮、鐘家忠、盧志華、蔡激、劉國保、梁富敏、毛向武等人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訴訟費,均由各案中的對方當事人負擔。其中,鑒于蘇香告、蘇其榮、李興、陳花、劉耀雄等人的親屬在本次海事中死亡,家庭生活困難,決定免繳。鐘武、鐘木火、蘇祖旺、蘇旺、蘇華、徐蓬、鐘才寶、鐘家榮、鐘家忠、盧志華、蔡激、劉國保、梁富敏、毛向武等14人應當負擔的二審訴訟費,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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