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貨運或將迎來“鹿特丹時代”
2009-7-17 15:2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鹿特丹規則》適應時代發展需要
我們了解到,目前廣泛調整國際貨物運輸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形成于20世紀中期,時至日前其內容已顯陳舊,不適應現代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發展。國際海上集裝箱貨物運輸為代表的國際海上貿易方式,電子商務在國際海上貿易領域的廣闊應用前景,航海技術的進步使得人們克服海上風險能力的提高,以及當今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的不統一狀態,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國際公約來適應這些新發展,《鹿特丹規則》就在這種背景下產生。
我國知名海商法專家、聯合國制定《鹿特丹規則》工作小組中國代表團成員司玉琢教授認為,《鹿特丹規則》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能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航運業的良性發展,《鹿特丹規則》的先進性特點使其具有較強的生命力。聯合國制定《鹿特丹規則》工作小組荷蘭代表團成員、荷蘭伊拉茲姆斯大學Gertjan van der Ziel教授認為,《鹿特丹規則》為海上貿易中使用電子商務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重新平衡了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表達了國際社會盡快接受該規則愿望。
聯合國制定《鹿特丹規則》工作小組韓國代表團成員、韓國高利大學In Hyeon Kim教授認為,《鹿特丹規則》與《海牙規則》相比,適用范圍擴大到了集裝箱“門到門”運輸,引入了批量合同制度,一方面使得使該規則具有先進性,同時使該規則生效實施的難度增加。英國斯旺西大學Richard Williams教授指出,英國對該規則正在進行評估,存在很多反對的聲音,目前尚未確定英國對該規則的態度。
《鹿特丹規則》生效取決于海上貿易大國態度
聯合國制定《鹿特丹規則》工作小組中國代表團成員、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正良教授向我們介紹道,《鹿特丹規則》總體上符合國際航運和貿易發展潮流,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參與。但由于各國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總量合同、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管轄權與仲裁、舉證責任等方面,各國并沒有取得廣泛的共識,該規則的生效實施很可能不會一帆風順。在胡正良教授看來,美國、中國、日本、德國等主要海上貿易大國以及國際船東保賠協會等國際組織的態度,將決定《鹿特丹規則》生效實施的進程。其他與會的一些專家和學者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中國應為《鹿特丹規則》生效實施做好準備
《鹿特丹規則》的簽字儀式將在2009年9月21日至23日在荷蘭的鹿特丹舉行。如果《鹿特丹規則》獲得主要海上貿易國家的認可并隨之生效,將預示著調整國際貨物運輸的《海牙—維斯比規則》時代的結束,開啟一個全新的《鹿特丹規則》時代!堵固氐ひ巹t》的生效實施,無疑將對我國的航運立法及國際貿易、國際航運等產生重大影響。
《鹿特丹規則》將對我國從航運大國向航運強國的發展產生積極作用,應該將該規則中的合理成分及時吸收到我國《海商法》之中,并建議我國簽署該規則,以表明對該規則的支持。他同時強調,可以考慮等我國主要的貿易伙伴加入該規則后再加入該規則。但是,一些國家尤其是亞洲國家希望中國作為世界上主要海上貿易大國,對該規則作出積極反應。
《鹿特丹規則》對我國航運和貿易有利的方面主要體現在其為適應“門到門”運輸和總量合同(服務合同)的廣泛使用,以及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運輸中廣泛應用前景所作出的變革;更加完善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體系,更加具體的內容。但是由于該規則對承運人的責任明顯加重,這點將對我國航運總體上不利。我國是否批準該規則,以及何時批準,應取決于該規則對我國整體經濟利益帶來的影響。在符合我國整體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我國作為世界主要海上貿易大國,應當為促進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的統一作出貢獻。
中國應該積極評估《鹿特丹規則》的生效實施將對我國相關各方面利益帶來的影響,積極、謹慎地做好應對準備,以迎接在不久的將來《鹿特丹規則》時代的到來,這是多名國內知名專家和學者的共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