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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3號

2009-7-6 18:2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33號
  【發布日期】2009-06-17
  【實施日期】2009-06-17
  為進一步優化海關監管和服務,提高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在部分海關開展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改革試點,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改革試點范圍: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南京、杭州、寧波、福州、廈門、青島、廣州、深圳、拱北、黃埔、江門海關關區出口的海運和空運貨物。 
  二、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是海關通過科學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業資信狀況為基礎,綜合商品、物流等各類風險要素,按照風險高低對出口貨物實施分類通關作業。 
  三、對誠信守法企業的低風險出口貨物,海關計算機系統對電子數據報關單完成電子審核后,快速放行。紙質報關單證有“事后交單”和“現場交單”兩種方式供企業自主選擇。 
  (一)“事后交單”,即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企業采取“無紙報關”方式錄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滿足計算機自動放行條件的,貨物放行后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ǘ艾F場交單”,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要求,在貨物放行前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四、涉及監管證件的出口貨物不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 
  五、試點海關范圍內A類及以上的進出口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可以向注冊地海關申請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 
  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進出口企業需要委托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的,應當委托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報關企業。 
  六、A類及以上企業經注冊地海關同意,并與海關、電子口岸簽訂協議書后,可在全國試點海關范圍內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 
  七、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企業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0日內到海關辦理交單驗核等相關手續。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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