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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公共設施機場經營幕后操作

2009-7-7 15:0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我國第一部民用機場業的法規———《民用機場管理條例》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首次明確了民用機場的“公共基礎設施定位”。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李家祥6月30日在全國民航機場工作會議上強調,今后,我國機場管理機構將由經營型向服務型轉變,機場管理機構及關聯企業不得參與機場內的商業經營。而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國資委按照企業性質,對機場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考核指標側重于經濟效益。
  機場首次定位公共設施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頒布以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民用機場進行過定位。民航局機場司司長張光輝說,民用機場是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一樣,其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是顯而易見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對機場進行這樣的定位,對今后機場的建設、改革和發展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張光輝認為,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性設施是有區別的。公益性設施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為公眾提供服務;而公共基礎設施雖有一定的公益性,也要為公眾提供服務,但同時也有營利性的一面。
  他認為,目前我國民用機場與公路等行業一樣,正在從政府投資為主向投資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大部分機場已經轉變為企業,有的機場已經成為上市公司或者合資公司。既然機場要實行企業化經營,必然會體現出營利性的一面。當然,我國的民用機場大部分是小型機場,這些小型機場主要是為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其自身的融資能力、自我生存和發展能力弱,但社會效益顯著,更多地體現了公益性的一面,需要政府的扶持。
  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教授王云訪表示,機場的公共性定位由機場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所決定。首先,機場是一種公共產品,體現的是社會公眾與社會利益的價值。其次,機場具有正外部性,能夠促進當地社會的和諧,推動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再其次,機場運行涉及社會公共安全。
  此外,中國民用機場協會認為,隨著《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實施,不僅機場定位明確了,其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也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扶植民用機場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
  特許經營將大行其道業內人士表示,《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首次對機場明確定位,是地方政府、機場、航空公司等幾方面博弈的結果。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提出:“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對于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據民航業內專家介紹,在民航發達國家和地區,機場管理機構不直接經營機場業務,普遍以特許經營或者專營的方式委托給專業公司經營,機場收取特許經營費。機場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監督這些專業公司的安全、服務、收費等行為。通過專業化公司的競爭,提高為旅客和航空公司服務的質量。機場商品價格虛高,在監督范圍之內。
  云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劉明說,機場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可以產生經營性收入,但這些收入必須首先彌補公益性虧損并繼續投入開拓服務領域與范圍,以最大限度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
  張光輝說,將機場定位為公共基礎設施,對機場發展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這有利于機場獲得國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扶持,爭取更好的發展環境。其次,對于機場本身來講,這樣的定位,將有助于機場樹立正確的發展觀,正確處理安全、服務和效益的關系,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兼顧經濟效益。
  在此前的5月中旬召開的中國民航發展論壇上,民航局局長李家祥強調:“我們將探索對機場實行飛行區生產經營管理和航站區資產經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推廣特許經營或專營模式”。
  正確看待經濟效益事實上,我國目前基本上所有機場及其相關企業都涉獵了機場內的經營業務,并以此作為主要盈利點。這也是造成機場物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一位機場負責人稱:“國內大多數機場都是公司化管理,而現在要求機場不再參與經營,如何保證機場的利潤。比如目前有幾家機場是上市公司,他們應該保障股東利益,而回歸公益性后,與其盈利的要求存在相悖性!贝饲坝邢⒎Q,由于定位發生改變,一些機場收購、合并或者引入戰略投資者計劃統統被擱置。
  張光輝說,要正確對待機場的經營績效。機場既然是公共基礎設施,地方政府就應當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對機場實施管理,考核指標也應當以社會效益、發展指標、安全和服務水平為主,以直接經濟效益為輔。
  其實,早在2004年,民航總局就提出借鑒國外機場以及我國香港機場的經驗和做法,通過機場特許經營的辦法,在保證機場合理利益的條件下,機場管理機構從部分直接經營的業務中退出,實現從直接經營型向管理經營型的轉變。
  王云訪說,定位為公共基礎設施后,機場經營模式的主要變化就是機場管理機構從直接經營機場業務轉向通過管理經營機場業務,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經營方式。管理型機場業務經營方式是機場管理機構把自己具有經營權的某些經營性業務面向市場以公開招標或其他競爭方式,由中標者向機場用戶和消費者提供經營性服務業務。
  他說,這種經營模式一方面解決了機場業務經營主體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使機場管理機構能夠專心致力于機場的建設與規劃、安全運營管理,真正向管理經營型轉變。
  此外,我國各地機場情況迥異,存在著大量中小型機場,運營困難。這些機場一般都服務于偏遠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主要作用是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社會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遠大于直接經濟效益。因此,對于機場正常經營造成的虧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采取如財政預算的方式予以補貼。國家民航局與財政部2008年就安排了117億元補貼中小型機場和中西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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