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式集裝托盤Assembledcontainerpalet(征求意見稿)
2009-7-9 5:1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前言
本標準的平托盤部分修改采用ASTMD1185-1998a(2003)《貨物運輸用托盤及其相關構件的試驗方法》 [StandardTestMethodsforPalets and Related StruturesEmployedinMaterialsHandlingandshipping],箱式托盤部分修改采用BSEN13626:2003《包裝——箱式托盤——一般要求和試驗方法》[Packaging – Box Palets——Generalrequirements and Testmethods]。
本標準由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托盤分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常州遠東料機械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組合式集裝托盤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組合式集裝托盤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 (PP)、聚苯乙烯(PS)或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共聚物 (ABS)等塑料板材為原料、經真空吸塑成型工藝制造的通用型組合式集裝托盤 (以下簡稱 “托盤”),各型專用型組合式集裝托盤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934-2007聯運通用平托盤 主要尺寸及公差 (ISO6780:2003,MOD)
GB/T3716-2000托盤術語 (idtISO445:1996)
GB/T4122.1-2008包裝術語 第1部分:基礎
GB/T4857.2-2005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第2部分:溫濕度調節處理 (ISO2233:2000,MOD)
GB/T4857.3-2008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第3部分: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ISO2234:2000,IDT)
GB/T4857.5-1992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 (eqvISO2248:1985)
GB/T4857.10-2005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第10部分:正弦變頻振動試驗方法 (ISO8318:2000,MOD)
GB/T4857.11-2005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第11部分:水平沖擊 試 驗 方 法 (ISO 2244:2000,MOD)
GB/T4996-1996聯運通用平托盤 試驗方法
GB/T16470-1996托盤包裝
GB18455包裝回收標志
GB/T18832-2002箱式、立柱式托盤
GB/T19450-2004紙基平托盤
3.術語和定義
GB/T2934、GB/T4122.1和GB/T3716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底盤 Basepalet
以高密度聚乙烯 (HDPE)等塑料板材經真空成型工藝制成、承載面為平面 (通用型)或可具有預定的適合貨物定位并作有規律分布的立體型腔(專用型)、取單層或雙層結構,用以集結、堆存貨物以便于裝卸和搬運的盤狀支承件 (A型托盤)或與相應組合件 (包裝配裝的上部構件——頂蓋、隔板、壁板)組合使用 (B型托盤、C型托盤),包裝方式適合GB/T16470,其底部結構和最低高度應能適應托盤搬運車、叉車和其他適用的裝卸機械的搬運要求。
3.2頂蓋 Topcover
以HDPE等塑料板材經真空成型工藝制成,具有平面或預定的適合貨物定位并作有規律分布的立體型腔、取單層或雙層結構,和底盤、隔板配套使用 (B型)或可與壁板、底盤組成箱式集裝單元器具——箱式托盤 (C型)的底盤對側構件。
3.3隔板 Separatedboard
以HDPE等塑料板材經真空成型工藝制成,具有預定的適合預裝貨物定位并作有規律分布的立體型腔 (量身定做),取單層或雙層結構,和底盤、頂蓋配套使用以組成B型托盤。
3.4壁板Sides
組成箱式托盤箱壁的托盤上部構件,按所運載貨物的要求,可為紙質或塑料材質,與底盤 (3.1)、頂蓋(3.2)作可拆裝式連接并在運載和堆碼中作為重要的承力構件。
3.5組合式集裝托盤 Assembledcontainerizedpalet
以底盤作為承載面,并包括承載面上部的輔助結構件,需要時并利用捆扎方法將物品規整為貨物單元進行集裝運輸的裝置。依裝置結構和物品品種,可分為平托盤 (底盤);底盤、隔板加頂蓋組合;箱式托盤 (由底盤、頂蓋與壁板組成)三種組合方式。
3.6額定載重量R norminalload
規定支承條件下的安全工作載荷值,與載荷類型無關 (集中載荷除外)。
3.7支腿 foot
位于底盤承載面底部并與承載面一體,經真空成型工藝制成的具倒圓錐或倒四棱錐外形的底盤底部的承載構件并可作為堆碼的定位構件。
4.產品分類
4.1產品分類
4.1.1按底盤、頂蓋、隔板的材料分類為高密度聚乙烯 (HDPE),客戶要求時可為聚丙烯 (PP)、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共聚物 (ABS)或物理機械性能適用的其他塑料。壁板可為上述塑料或紙基材料。
4.1.2按額定載重量分類可分為600kg、800kg和1000kg。
4.1.3按托盤結構的用材層數分類可分為單層、雙層 (中空成型)。
4.1.4按叉車或托盤運輸車的貨叉在托盤上的插入方向可分為雙向進叉托盤和四向進叉托盤。
4.1.5按托盤的用途分類可分為專用型和通用型:
a)專用型:指托盤承載面和/或配裝的上部構件上具有按 “量身定做”原則設置和分布的適合和容納某特定貨物定位的立體型腔,因而只適用于集結、堆存該特定貨物而不適用于其他貨物的托盤。
b)通用型:指托盤的承載面為平面 (因支腿形成的空腔除外),因而對承載貨物無專用性限制的托盤。
4.1.6按托盤用途和結構及其組合方式分可分為:
a)A型:底盤單獨使用作為貨物運輸集結、堆存,以便于裝卸和搬運的單面托盤 (見圖1),可為通用型或專用型。
b)B型:底盤承載面、隔板及頂蓋上具有按 “量身定做”原則設置和分布的適合貨物定位的立體型腔,以形成底盤-預裝貨物-隔板-預裝貨物-隔板-預裝貨物,層層疊放的多層組合包裝方式并最上層以頂蓋加蓋、用于零部件或產品集裝運輸的組合托盤(見圖2),通常為專用型。
c)C型:底盤承載面上可有預定的適合貨物定位并作有規律分布的立體型腔,可有鎖扣,帶壁板和頂蓋組成可拆裝的運輸集裝箱式的箱式托盤(見圖 3),這一組合屬于 GB/T18832-2002中4.1中所述的可堆碼拆卸式箱式托盤,可為通用型或專用型。
4.1.7所有底盤、頂蓋只可單面使用,隔板一般為單面使用。
4.1.8可堆碼托盤可平整再堆碼兩層 (共三層)。
4.1.9空托盤的各構件均能平穩地多層重疊碼放。
4.2規格尺寸系列(見表一)
4.3正常使用環境條件
環境溫度-25℃~+40℃。
4.4特殊要求
客戶特殊要求 (包括材料、專用托盤的要求,如預裝物的外形尺寸、質量、包裝方式及額定載重量等)按訂貨合同規定執行。
5.要求a
5.1材料材料品種及成型前材料規格 (厚度)應符合設計圖樣或/和訂貨合同規定。
a要求及試驗方法各章中相關內容僅針對底盤或托盤而不適用于頂蓋及隔板,特別注明的除外。
5.2外觀質量
5.2.1底盤、隔板、頂蓋和塑料壁板的表面應平整,無飛邊、無裂紋和影響使用的變形,同一只底盤、隔板、頂蓋和塑料壁板應無明顯色差,同一批產品的色澤基本一致。
5.2.2C型托盤的鎖扣應定位準確,操作靈活無卡滯,并具有應有的連接功能。
5.2.3紙質壁板的切邊整齊,表面無明顯的油污、水漬、斑紋、黏痕等缺陷。紙質壁板可根據用戶要求進行防潮處理。
5.2.4標志清晰、正確。
5.2.5頂蓋、隔板、底盤及其板緣上可有供捆扎包裝的凹槽,凹槽與基體以園角過渡、平整光滑。
5.3額定載重量
托盤的額定載重量應符合4.1.2規定。
5.4尺寸和公差
5.4.1表1給出的底盤平面尺寸的制造公差為 (-10~+5)mm。
5.4.2按規定只數疊合后的空托盤(包括同規格疊合的底盤、頂蓋、隔板及壁板)的高度應不超過規定尺寸,允差+50mm。
5.4.3依據其適用的搬運工具和進叉結構,底盤的叉孔尺寸應符合GB/T2934-2007中5.1和5.2的規定。
5.4.4底盤及頂蓋的平面對角線長度差不超過對角線理論長度的1.5%。
5.4.5以底盤的承載面與其水平理論平面的豎向偏差表示的底盤承載面的平面度不大于10mm(注:特意設置的突起物除外)。
5.4.6底盤突出于支腿的板緣部分寬度應小于65mm。
5.5底盤承載面彎曲剛度試驗
在1.15MR試驗載荷 (M是預期堆碼的托盤總層數)下,底盤承載面在縱向和橫向兩個方向上應有足夠的彎曲剛度,試驗后底盤應無影響強度、剛度或功能的結構損傷,且支腿間跨度的跨中位置 (或集中載荷位置)上,叉孔的豎向尺寸應符合5.4.3規定。
5.6支腿壓縮試驗
各型底盤應能承受試驗載荷1.15MR的支腿壓縮試驗,且支腿的壓縮變形量不超過支腿高度的10%,卸載后的殘余變形量不大于5%。
5.7靜載荷堆碼試驗
可堆碼托盤 (如C型托盤)應按6.7在1.25倍最大允許堆碼質量下進行堆碼試驗,試驗后:
a) 托盤不應發生影響使用的永久變形和破損。
b) 在負荷下產生的壓縮變形不超過堆碼高度的2%。
c) 殘余變形不超過堆碼高度的1%。
5.8跌落試驗
C型托盤按6.8進行高度為0.10m的跌落試驗,試驗后托盤不應發生影響使用的永久變形、破損和結構失效。
5.9垂直自由跌落試驗
各型底盤、隔板、頂蓋和塑料壁板按6.9規定進行垂直自由跌落試驗:
a)經6.1.2規定的 (40±2)℃預處理后及常溫下的跌落試驗后,其對角線長度的相對變化率應不大于4%。
b)經6.1.2規定的 (-25±3)℃預處理后的跌落試驗后,試樣無開裂或影響使用的結構損傷。
5.10斜面沖擊試驗
各型托盤按6.10進行沖擊速度為1.30m/s的斜面沖擊試驗,試驗后托盤不應發生影響使用的開裂、永久變形、破損和結構失效。
5.11C型 (箱式)托盤壁板強度試驗
按6.11進行試驗,壁板不應破裂,殘余彎曲變形應不影響使用。
5.12振動試驗
A、B型托盤按6.12進行振動試驗,試驗后由底盤加貨物構成的運輸包裝件應是穩定的,托盤結構無損壞和失效 (C型可拆卸箱式托盤不適用本條)。
6.試驗方法
6.1試驗條件
6.1.1試樣的狀態調節、預處理和試驗的標準環境
在GB/T4857.2-2005中表1規定的溫濕度條件下進行,即:各型托盤的試驗及試樣的狀態調節和預處理的環境溫度為 (23±2)℃;帶紙基壁板的C型托盤的試驗及試樣的狀態調節和預處理的環境溫度為 (23±2)℃,環境相對濕度 (50±5)%;帶紙基壁板的C型托盤的靜載荷堆碼試驗(6.8)和壁板強度試驗 (6.12)前試樣狀態調節的環境溫度為 (40±2)℃、環境相對濕度為 (90±5)%。狀態調節時間均不少于24h。
6.1.2試樣中應有一件分別在(40±2)℃或 (-25±3)℃的環境中進行4h預處理后進行垂直自由跌落試驗。
6.1.3試驗的標準環境按6.1.1規定,試樣的預處理按6.1.1和6.1.2規定。按GB/T4996-1996中6.3規定,必要時應在試樣移出預處理室后立即進行試驗并應在1h內完成相應的試驗,每次試驗后立即放回預處理室至少1h方可進行下一次試驗。
6.1.4試樣從生產72h后的各型產品中隨機抽取,試樣數量為3件。
6.1.5試驗設備、量具和載荷應符合GB/T4996-1996中第7章規定。
6.2外觀質量
目測手感檢查。
6.3額定載重量
目測檢查托盤的標志。
6.4尺寸和公差
以常規量具測量。
6.5底盤承載面彎曲剛度和支腿壓縮試驗
6.5.1試驗目的
通過本試驗綜合考核在規定試驗載荷下由于支腿壓縮變形及支腿間跨中位置處底盤承載面的撓曲變形是否會影響托盤的使用和搬運。
6.5.2試驗步驟
6.5.2.1將底盤試樣承載面朝上置于一個平滑、堅硬、剛性水平面上。
6.5.2.2以均勻速度在1~5min內將試驗載荷從0逐步加大到0.1R,以此作為以后撓度和支腿壓縮量測量的準載荷 (見圖4)。
6.5.2.3以均勻速度在1~5min內將底盤試樣上的試驗載荷對稱均布加載到1.15MR,保持持續時間24h。
6.5.2.4到規定時間將試驗載荷減到準載荷并進行測量。
6.5.3測量
6.5.3.1在準載荷條件下,按圖4測量A、B、C、D處自底盤承載面底部至支承面的支腿高度Y1和支腿間跨中位置的E、F、G、K處底盤承載面底面至支承面的豎向尺寸H1。
6.5.3.2在全載荷施加階段的結束前,測量同上位置的支腿高度Y2和豎向尺寸H2。
6.5.3.3卸載至準載荷條件下,每5min測量一次尺寸H3和Y3直到連續兩次讀數無明顯變化為止,并記錄。
6.5.4試驗結果評定
6.5.4.1試驗后目視檢查底盤損傷情況。
6.5.4.2以E、F、G、K四點中的最小值作為試驗結果,全試驗載荷施加其間的豎向尺寸H2和卸載后尺寸H3應符合5.5要求。
6.5.4.3以A、B、C、D四點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的壓縮變形量δ1按式 (1)計算,殘余變形量δ2按式 (2)計算,并應符合5.6要求。
Y1-Y2δ1=————×100……………… (1)
Y1式 (1)中:
δ1——壓縮變形量,%。
Y1-Y3δ2=————×100……………… (2)
Y1式 (2)中:
δ2——殘余壓縮變形量,%。
6.6支腿壓縮試驗
6.6.1試驗目的
通過本試驗單獨考核在規定的試驗載荷下支腿的壓縮變形。
6.6.2試驗載荷
試驗的準載荷與全試驗載荷按整個底盤試樣0.1R和1.15MR并依受試支腿支承面積與所有支腿支承面積的比值 (或支腿尺寸相同時按支腿數量)計算調整,以確定施加到受試支腿上的準載荷和全試驗載荷。
6.6.3試驗步驟
試驗和測量按GB/T4996-1996中8.1分別對點A、B、C進行 (見圖5)。以各點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
6.6.4試驗結果評定
6.6.4.1按式 (1)分別計算A、B、C各點的支腿壓縮量。
6.6.4.2按式 (2)分別計算A、B、C各點的支腿殘余壓縮量。
6.7靜載荷堆碼試驗
6.7.1試驗目的
評定可堆碼托盤 (如C型托盤)在堆碼時的耐壓強度及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
6.7.2預定試驗條件
6.7.2.1試樣托盤按額定載重量的預裝物裝載,全試驗載荷為1.25倍最大允許堆碼質量,以堆碼兩層 (共堆三層)計即以1.25×2×(托盤皮重+額定載重量)作為全試驗載荷,試驗的準載荷為全試驗載荷的10%(見圖5)。6.7.2.2施加和保持全試驗載荷的持續時間為96h,卸載至準載荷的恢復時間為24h。
6.7.3試驗步驟和測量
6.7.3.1將試樣托盤放在平整的剛性表面上,把第二個空的箱式托盤放在試樣托盤頂部 (見圖6),試驗按GB/T4857.3進行。
6.7.3.2將準載荷加在第二個托盤上,在四個角上測量堆碼在一起的兩個托盤的高度,并取四角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為測量結果H1。
6.7.3.3施加全試驗載荷并保持96h,同上在四個角上測量高度并計算H2。
6.7.3.4移去全試驗載荷,使試樣在堆碼狀態恢復24h。
6.7.3.5在恢復后的堆碼狀態托盤頂上加準載荷,同上在四個角上測量高度并計算高度H3。
6.7.3.6按式 (3)計算負荷壓縮變形δ3,%:
H1-H2δ3=————×100……………… (3)
H1
6.7.3.7按式 (4)計算殘余變形δ4,%:
H1-H3δ4=————×100……………… (4)
H1(見圖6) (下轉B4版)
(上接B3版)
6.7.4試驗結果評定
6.7.4.1試驗后目視檢查托盤損傷情況。
6.7.4.2負荷壓縮變形及殘余變形應符合5.7要求。
6.8跌落試驗
6.8.1試驗目的
評定C型托盤對棱跌落和角跌落的耐受能力及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
6.8.2試驗步驟
6.8.2.1C型托盤試樣按額定載重量加載。試驗按GB/T4857.5進行。
6.8.2.2試驗樣品各部位編號(見圖7)。
6.8.2.3依次對托盤試樣底面各棱進行各一次的棱跌落試驗,底面各角的支腿進行各一次的角跌落試驗 (見圖7)。
6.8.3試驗結果評定
試驗后目視檢查托盤結構損傷情況。
6.9垂直自由跌落試驗
6.9.1試驗目的
評價底盤(包括支腿)、隔板、頂蓋或塑料壁板耐受跌落沖擊的能力,并確定其對角剛度。
6.9.2試驗條件及試驗步驟
6.9.2.1試樣的預處理按6.1.3規定。
6.9.2.2每個試樣按表2規定順序進行6次垂直自由跌落,其中角跌落試驗按GB/T4996-1996中9.2進行,棱跌落試驗參照GB/T4996-1996中9.2進行并應使試樣的跌落棱邊平行于沖擊表面。
6.9.2.3釋放試樣時,每次跌落只應發生一次沖擊。
6.9.2.4每次試樣自由跌落試驗后,應按6.1.3規定進行預處理。
6.9.2.5試驗對各型托盤的底盤、隔板、頂蓋及塑料壁板分別進行。
在第一次跌落之前和最后一次跌落之后,在同一點A、B測量對角線AB的長度Y并按式(5)計算試樣的對角線變形量(對角線長度相對變化率)δ5:
Y1-Y0δ5=————×100………………(5)
Y0式(5)中:
Y0——第一次跌落前的對角線AB間長度,單位為毫米(mm)。
Y1——最后一次跌落后的對角線AB間長度,單位為毫米(mm)。
6.9.4試驗結果評定
6.9.4.1試驗后目視檢查試樣損傷情況。
6.9.4.2比較對角線變形量。
6.10斜面沖擊試驗
6.10.1試驗目的
確定托盤結構部位(底盤承載面板邊、支腿)對沖擊的耐受能力。
6.10.2預定試驗條件
6.10.2.1托盤試樣按額定載重量裝載,裝載物不應突出底盤邊緣。
6.10.2.2沖擊頭按GB/T4996-1996中圖10規定。沖擊頭安裝在斜面試驗機擋板上,其位置(見圖8),沖擊頭頭部距斜面試驗機臺面的高度和沖擊點位置按表3和圖9所示。
6.10.2.3沖擊頭將沖擊集中在托盤的某一規定部位上(見表3),每個部位沖擊3次。
6.10.3試驗步驟
6.10.3.1將托盤試樣放在斜面試驗機的臺車上,使受試部位與沖擊頭接觸。
6.10.3.2以適當的載荷塊給試樣托盤加載(見圖8、圖9)。
6.10.3.3移動臺車使按預定的沖擊速度1.30m/s(允差±5%)進行沖擊試驗。
6.10.3.4試驗按GB/T4857.11進行。
6.10.4試驗結果評定
試驗后目視檢查托盤損傷情況。
6.11C型(箱式)托盤壁板強度試驗
按GB/T18832-2002的7.4進行試驗,試驗后目視檢查托盤損傷和變形情況(見表3)。
6.12振動試驗
6.12.1試驗目的
確定托盤耐受振動力的能力并考核托盤結構和包裝對貨物的運輸穩定性和包裝件諧振頻率的影響。
6.12.2預定試驗條件
6.12.2.1托盤加貨物按預定包裝方式構成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
6.12.2.2掃頻振動的頻率為3Hz~100Hz~3Hz,振動加速度為(0.25±0.1g),按每分鐘0.5倍頻程重復掃頻振動兩次。
6.12.2.3若在掃頻振動頻率范圍內出現共振,則在共振頻率上保留15min并記錄相應的加速度值,但若發生試驗件共振損壞或出現不穩定,則可中止試驗。
6.12.2.4試驗按GB/T4857.10-2005中5.5.4(方法B)進行。
6.12.3試驗結果評定
6.12.3.1試驗后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
6.12.3.2若試驗出現因振動或共振而使包裝件損壞或托盤失效時,可按同一包裝方式和包裝結構,但不采用托盤裝載并按6.12.2進行振動試驗作為比對,以確定貨物及其包裝方式和托盤結構的影響。
警告:振動試驗中可能出現的共振會對托盤貨載產生強烈的機械響應,圍欄等相關防護物應有足夠的強度,工作人員應對潛在的危險保持警惕并對自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當發生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試驗。
7.檢驗規則
7.1總則
每批產品應經生產企業質檢部門出廠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方能出廠。
7.2組批規則
材料、規格、結構、參數相同的同一交貨批但不超過5000只的產品組成一個檢驗批,超過5000只部分應另行組批。
7.3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4出廠檢驗
7.4.1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質量(5.2)、額定載重量 (5.3)、叉孔尺寸(5.4.4),常溫跌落試驗(5.9a)。
7.4.2出廠檢驗項目中,外觀質量項目應逐只進行;其他項目在同批產品中隨機抽取3只進行。
7.5型式檢驗
7.5.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規格、新模具投產試制定型或定型鑒定時。
b) 產品材料、設計、工藝有重大改變可能明顯影響產品質量或性能時。
c) 正常生產中每三年進行一次。
d) 客戶提出型式檢驗要求并在訂貨合同中規定時。
e)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5.2型式檢驗項目為第5章規定的全部項目。
7.5.3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同批產品中隨機抽取6只,其中3只試驗,3只備用或作試驗輔助件。
7.6判定規則
7.6.1外觀質量不合格,判該試樣不合格并予剔除或返工修復后重新組批復檢。
7.6.2制造公差不合格時允許返工修復后重新組批復檢。
7.6.3使用性能和物理機械性能出現不合格項目時,可在同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出廠檢驗不合格或該次型式檢驗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標志
8.1.1每只托盤應有永久性標志,標明:生產企業名稱、商標、產品名稱、規格、額定載重量、回收標志、生產日期或批號;厥諛酥緫螱B18455規定。
8.1.2每批托盤應附合格證,標明生產企業名稱、規格、額定載重量、產品執行標準編號、生產日期或批號、檢驗員印記和合格標記。
8.2包裝
按訂貨合同規定執行。
8.3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堆碼整齊,采取防曝曬措施,防止重物堆壓和機械損傷。
8.4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清潔干燥的倉庫內的平整地面上并碼放整齊,避免日光曝曬、高溫,距熱源和火源2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