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東星航空因內部經營出現巨額虧空,加上外部債權人已采取法律措施,東星航空公司被暫停航線航班經營許可。此后,北京信中利投資公司作為戰略伙伴與東星集團合作,意欲重整東星航空。經過上訴湖北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湖北高院裁定由武漢中院立案受理。
武漢中院認為,在重整方案中,雖然以信中利公司為代表的重整方表明首期將注入2億至3億元資金,對東星航空公司股權、債務進行重整,但其既未提供注入資金的來源、相關融資機關愿意提供融資的證明,也未提供債權人同意將其債權轉為股權的證明,更沒有對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利益進行保護的方案,而且缺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對國有資產部分債券轉為股權的相關意見,以及東星航空公司所在地武漢市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該重整方案提供支持和幫助的相關意見。
武漢中院認為東星集團及信中利公司明顯缺乏對東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資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依法駁回其重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