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海運案例

無船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的探討

2009-9-30 1:5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在實踐中,由于無船承運人承擔責任能力弱,償付能力差,再加上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范圍內負連帶責任!币坏┏霈F了貨損貨差,無論是否得當,貨主往往將無船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一并訴之法院,盡管有時純屬是無船承運人的責任,最終承擔責任的卻往往是實際承運人。而且事實上,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也已成為許多案件的審判依據。   我國《海商法》在第四十二條中分別對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定義做了規定,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皩嶋H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我國海商法中的承運人是包括無船承運人的。因此,我們對《海商法》第六十三條也可以這樣理解:當無船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時,則兩者應在此項責任范圍內負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兩個以上的義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約定,以清償同一標的為內容的一種財產責任。其設定是為了使債權的實現不因一個或部分義務人無履行能力而受影響,實質上是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的一種特殊財產責任。①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在我國民法中主要屬于民事責任中的侵權民事責任。如《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痹谶`約的情況下,民法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只能散見于代理、合伙以及擔保等規定之中。但也足以從中提煉出連帶責任的基本要件。連帶責任大致可分為兩種:一、連帶責任人與主債債務人之間存在著主債之外的合同關系,但與主債有關,如保證合同、代理合同等,但有一點要注意,即連帶責任人對主債的發生是沒有過錯的。二、連帶責任的義務人以共同的名義直接對外發生營業債務,或者有共同的侵權行為而產生債務,并由所有義務人共同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對連帶責任的要件作一總結,可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行為人對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基于同一種類的民事行為而發生的。也即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只有一個法律關系,或合同關系或侵權關系,不存在連帶責任中各義務人與債權人分別構成侵權或違約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在無船承運人參加運輸的法律關系中,貨主與無船承運人是合同關系,無船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是基于另一獨立的合同關系。在有無船承運人參與的整個運輸過程中,貨物如果出現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貨主可以依據無船承運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將之訴之法院,無船承運人也應當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然而對于實際承運人,由于貨主與它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不能以違約訴之,但可以侵權為訴由,行使救濟權。這是因為,貨物事實上是由實際承運人負責運送的,貨損或遲延交付亦或是由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所致。此時,無船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雖都對貨主負有賠償責任,但他們所負賠償責任的基礎不同,是基于違約或侵權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無船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對損失的產生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與民法上通常所見的因共同侵權、擔保等原因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中主債當事人之間只有或侵權或違約一個法律關系有所區別。這樣一來,針對貨主的損害,讓不同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是不充分的。況且,無船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又是另一獨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即獨立訂約人的關系。因此,他們是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的。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