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后,2年內必須啟動開發建設
2010-11-22 17:0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今后在浙江,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需在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之日起2年內進行開發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港口岸線審批手續。
這是日前頒布的《浙江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作出的規定。該辦法已經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 -
議審議通過,將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是海洋大省,綿延的大陸海岸線和海島岸線長達6500余公里,占全國海岸線總長的20.3%!掇k法》對合理使用我省的港口岸線資源,作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辦法》,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功能使用港口岸線,不得擅自改變港口岸線的使用范圍、功能。確需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應當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原審批機關批準。
《辦法》規定,在港區內建設碼頭、船塢、船臺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經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出具意見后,依法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申請使用適宜建設3000噸級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審查并出具意見后,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
違反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批準港口岸線使用的港口管理部門撤銷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對港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