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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等未配備防污染設施最高罰10萬

2010-12-3 13:5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部長李盛霖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7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規定明確,船舶、港口、碼頭和裝卸站未配備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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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稱,港口、碼頭、裝卸站和從事船舶修造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相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有關作業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

    規定指出,違反本規定,船舶的結構不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船舶檢驗規范或者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稱,船舶、港口、碼頭和裝卸站未配備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配備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數量不能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有關標準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要求的;配備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技術性能不能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有關標準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要求的。

    規定稱,船舶未持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船舶向海域排放本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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