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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成代表:水運發展需要其他運輸方式強力支撐

2010-3-8 18:5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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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成代表:就云南省而言,內河航運比較薄弱的最主要原因大致是兩個,客觀方面是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主觀方面則是對水運重要性的認識仍存在不足。 
 從客觀方面看,水運受河流或庫區位置的制約,在利用航道運送客、貨到岸后,就需要其他交通運輸方式集疏運的配合和支持,但目前的交通運輸體系中存在著交通運輸方式協調不夠的問題,在建設上還沒有很好地通盤考慮相互間的配合和協調問題。就云南省來看,水運發展缺乏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強有力的支撐,客、貨到岸后難以由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繼續銜接運輸,水運發展受到限制。
 從主觀方面看,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效益主要是間接的社會效益。特別是航道建設。我們疏挖了航道,清炸了灘礁,整治了航道,提高了航道等級,但從外觀上看卻沒有高速公路、房屋建筑體現得那么充分和明顯,政績的“可視性”不夠。航道建成后,“有水大家行船”,目前難以對航道進行收費,航道建設的效益主要體現在社會效益上。因此,在以GDP為主的政績考核機制下,部分地方政府對發展內河航運重視不夠、積極性不高、主動性不強,存在重陸路、重水電、輕水運的現象,給予的投入也相應不足,于是水運就成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短板”。
 內河航運發展中,航道是中心、是基礎,現有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對航道的保護力度還很不夠。今年,《能源法(草案)》將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之前,國家已經頒布了《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節約能源法》等,這些較健全的法律很好地支撐了水電的快速發展。而對于航道的保護和管理,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層次較低,已不適應航運發展的需要。航道、海事管理部門在依法行政時缺乏手段,力度不足,對航道的保護能力很差,迫切需要立法。為此,建議國家盡快出臺《航道法》,促使內河航道建設、管理、維護納入國家法律保障體系中。還可考慮進一步制定促進內河水運發展、保護利用河流航運資源等法律法規。
 另外,目前“多龍治水”的格局不利于航運健康發展,建議國家協調機制,促進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楊光成說,大家應首先明確一個定位,就是航道是公益性的,和高速公路很不一樣。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經營性,可以貸款修路、收費還貸,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如BOT、BT等方式引進資金進行建設,之后由業主收費取得投資回報。但航道是純公益性的,沒有投資回報,很難有企業或銀行愿意為航道建設投資或貸款,只能以政府投入為主。因此,政府部門要理所應當地承擔起這個責任,加大財政投入以加快內河航運發展。
 楊光成建議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要求各地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體現國家重視內河航運發展的政策要求,給予航運發展以傾斜政策。國家發改委應要求各省、區、市發改委在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中突出內河航運的作用和地位,將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納入綜合交通規劃。交通運輸部編制《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十二五”發展規劃》時,要更加突出內河航運的地位,特別是在“政策措施”章節中,要有更具體的加大水運投入、加快水運發展的意見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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