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通過國家四部委驗收
2010-5-13 0:5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5月12日,由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四部委組成的聯合驗收小組對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進行了聯合驗收,并頒發了驗收合格證書。國家聯合驗收組組長、海關總署加貿司副司長孫群與深圳市市委常委、副市長陳應春共同為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揭牌,深圳市科工貿信委王學為主任、深圳海關葉金球副關長以及深圳市政府相關單位領導共同見證了這一歷史時刻。
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順利通過驗收,不日將正式投入運營。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投入運營后,將會進一步助推深圳地區物流產業升級,對深圳物流產業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被多家國際知名物流“預定”
記者了解到,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于2009年2月11日獲得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四部委的聯合批復,是深圳市的重點現代物流項目。
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項目(一期)總占地面積1150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56881平方米,主要由綜合辦公區、海關監管查驗區、場站區、倉房區四個功能區域組成,其中倉庫區內建有倉庫3棟,倉庫總面積約為40000平方米。2009年6月6日,該項目正式動工建設。通過正式驗收后,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將實行封關運作。據了解,深圳機場已提前展開了招商工作,并引進了多家國際知名物流企業進駐該保稅物流中心。
此外,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優越的交通地理位置可為物流運輸提供便利。該中心位于廣深高速、107國道、寶安大道、機荷高速以及即將建成沿江高速、海濱大道和規劃中的深中通道,加上深圳機場密集的航班和周邊福永碼頭、大鏟灣港等,形成了四通八達的快速交通網絡,共同構筑了中心對外聯系的陸空海強大運輸網絡。
儀式現場
可開展多種業務,享受多項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可以開展五類業務,包括: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全球采購和國際分撥、配送;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等。
該保稅物流中心享受的政策還包括:國內貨物入保稅物流中心享受出口退稅政策;保稅物流中心內貨物出保稅物流中心進入境內的視同進口等。(詳見文后相關資料)
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大門
全天24小時不間斷運作
據了解,對于客戶來說,在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運作將享有多重便利。為了方便客戶,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將實行365天、每天24小時的不間斷運作。在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內的企業,海關同意后,入出中心均可實現集中報關。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將與UPS亞太轉運中心和深圳空港實現聯動運作,貨物可以通過深圳機場密集的國內航班和UPS密集的國際航班,實現貨物國際和國內的快速流轉,快速占領國際、國內市場。同時,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將和深圳機場現有的海關監管區(空運中心)及UPS亞太轉運中心之間的貨物實現無障礙調撥。這將為深圳空港口岸實現“大通關”奠定基礎。
在監管方面,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采用的是雙卡口監管模式。這在深圳及周邊地區是唯一采用這種運作模式的海關特殊監管場所,“一日游”貨物不實際入倉,原車進原車出,能實現“一日游”貨物當天進當天出。
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效果圖
對深港物流合作產生積極影響
深圳機場相關負責人表示,保稅物流中心一方面可適時滿足當前正在深圳機場營運多家國際知名物流公司、UPS亞洲轉運中心開展境內保稅物流作業合作的剛性迫切需求,另一方面,通過為周邊寶安和深圳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走向世界提供便利通道,實現區域內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將對深圳機場周邊臨空產業經濟產生凝聚效應,帶動臨空產業的發展,逐步形成以航空產業為核心,相關產業聯動發展的空港經濟圈。此外,保稅物流中心還將會直接促進深圳機場航空貨量和運力的增加,促進深圳機場國際貨運的發展,對深港物流合作產生積極影響。
據了解,根據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初步規劃設計的處理能力,年處理貨物能力約為200萬噸(每平方米處理能力指標為5噸,規劃面積為41.742萬平方米),據此測算,則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全部投產運營后,將會每年為深圳機場輸送40萬噸空運貨物。
有業內人士介紹說,深圳與香港兩大機場之間的貨運業務合作至今已洽談多年,合作成功的決定性因素是有效解決兩地之間海關政策的落差,而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能夠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因此,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投入使用后,深港兩地航空貨物通過海關總署的跨境快速通關模式,便可構建深港兩地快速物流系統與通道,從而提升深港整體區域競爭能力,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中轉港地位。
相關鏈接:保稅物流中心享受的主要政策
1、物流中心外企業報關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物流中心外 企業從物流中心運出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按照現行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2、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或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后,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3、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4、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5、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區港聯動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