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辦法出臺
2010-6-9 12:1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10年3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明確,經國務院批準,對天津市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實行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稅試點。目前,在我國以融資租賃船舶形式出口辦理退(免)稅尚屬首例,它作為特殊貿易與特準企業退(免)稅中一項優惠政策,充分體現出融資租賃行業對我國外貿經濟多元化、多渠道協調發展又開辟了一條新的經營方式。
為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制定了《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52號,下稱辦法),從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辦法指出,從事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除提供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所需要的資料外,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融資租賃出口船舶退稅認定手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證明;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采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應于每季度終了的15日內按季單獨申報退稅;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應于船舶過戶手續辦理完結之日起90日內一次性單獨申報退稅。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船舶應分開獨立申報。
采取先期留購方式分批退稅的,融資租賃企業首批申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出口船舶退稅時,除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以外,還應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從第二批申報開始,只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首批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稅應稅船舶提供);
4、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5、承租企業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申報:
1、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2、承租企業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采取后期留購方式一次性退稅的,附送以下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稅應稅船舶提供);
4、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5、融資租賃企業開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銷售發票;
6、所有權轉移證書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凡采取先期留購方式實行分批退稅的,租賃期滿后,融資租賃企業于9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核銷手續:
1、開具的租賃船舶銷售發票;
2、所有權轉移證書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什么叫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它的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于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