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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船舶檢測標準指示

2010-7-14 17:3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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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2009年關于船舶檢測和檢驗機構標準指示」第10款條例規定:成員國港口在執行船舶檢測任務時,如發現認證機構代表船旗國向不符合相關國際公約的船只授予有效合法證書,或船只未攜帶有效證書本身或證書所涉及的對象,應向歐盟委員會及其它成員國報告,并通知有關船旗國。只有當船只對安全或環境產生極大威脅,或有據證明認證機構疏于職守,港口才需要提交報告。報告應在最初檢測時就呈報給相關的認證機構,令它們立即采取行動。   該「指示」于2009年5月28日發出,并已生效,旨在協調船級社條例,為船舶設備工業建立清晰、一致的法律框架來鋪平道路。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允許相關組織,在嚴格執行行業標準的前提下,互相承認船舶設備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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