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賄賂法的“航運情結”
2011-10-18 14:0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7月1日施行的英國《反賄賂法》至今兩月有余,人們還未看到與《反賄賂法》有關的政府執行部門的任何作為。然而,業內卻開始出現《反賄賂法》不利于航運業發展的質疑聲…… 記者 鄭佶淳
“或 許對于廣大航運企業來說,即使英國《反賄賂法》施行了多年,它們也不會發現其對企業有多大影響。但對于許多明白并且熟知如何運用業內‘潛規則’的企業來說, 7月1日之后就該掂量掂量再持續‘潛’下去的風險了!敝麜嬍聞账咇R威的高層以及倫敦海事仲裁人協會如此表示。
這項新實施的《反賄賂法》額外添加了許多條規,進一步增加了人們可能潛在地觸犯《反賄賂法》的可能性。它將人們的“潛規則”行為,或者在英國境外的行政部門發生的貪污受賄行為,以及無法阻止一項受賄行為發生的行為皆列入違反《反賄賂法》的行列。
畢馬威全球總裁John Luke認為,航運業暴露在《反賄賂法》下的風險相當高,“該行業的問題不僅僅停留在商業層面上,還出現在航運業的運作流程中。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在運作流程上的好處費就連我們這家如此專業的會計事務所也很難查出來,因為這些費用相對商業上的‘回扣’來說實在是太渺小了,但不可否認的是它的確普遍存在于很多國家的港口。”
船在靠岸之后,船長要面臨等待泊位、貨主提貨、卸貨、加油甚至是維護等種種瑣事,不過兩條萬寶路香煙和幾瓶黑方酒也許就可以省去一位船長為此而遇到的諸多麻煩。當然,如果那些船公司高層愿意把大筆錢投在海神殿以及挪威海事展的派對上,以公司款待的形式來“討好”一些特定的人群,《反賄賂法》還是很難管得著的。
“不過,”Luke表示,“航運業的性質決定了船東、貨主和經紀人的利益是既矛盾又統一的。盡管這些現象目前存在于很多國家,但哪怕小小的一包香煙現在也不允許了!
“以航運業目前的情況來看,船東和經紀人很有可能會成為《反賄賂法》的重點關照對象。” Luke如是說。
SFO強勢出擊
英國重大欺詐調查局(SFO)負責人理查德·奧德曼在《反賄賂法》正式生效后不久即向媒體發表了他對航運業應如何解讀《反賄賂法》的看法。
作為《反賄賂法》的幕后推手,奧德曼曾是英國稅務局的檢察律師,2008年走馬上任英國皇家稅務以及海關部部長,成為SFO負責人后,曝光率開始上升,然而這并沒有為他帶來多少美譽。他曾多次被媒體抨擊對于高達160萬美元的重大欺詐案件束手無策。
他表示雖然《反賄賂法》覆蓋了所有國內外的航運企業和自然人,但并不意味著SFO會針對所有的“小紅包”鉆牛角尖!拔衣牭胶芏嗳硕荚谡f《反賄賂法》的實施是SFO的搖錢樹,我只想說SFO不會調查所有的賄賂現象,只會參與最為錯綜復雜的案件”。
“當然我們另外關注到賄賂的本質問題,賄賂所形成的最為本質的劣根性就在于它會侵蝕正當運營企業的競爭力和利益,現在有許多企業和個人都以大量的賄賂行為來攬取業務以進行不正當的競爭同時損害其他企業,我們要做的就是保護正常運營的企業并起訴那些賄賂的人”。
在《反賄賂法》實施之后,已經有許多的航運業資深人士與奧德曼促膝長談過,并表達了自己的立場,奧德曼沒有提及這些人的名字。這些人都無一例外地向他透露了他們在明知犯法的前提下進行了賄賂,但是他們別無選擇。“這就好比一個犯了錯的中學生跑到校長辦公室向他自首自己躲在自行車棚里偷著吸煙的場景一樣。你真的別無選擇嗎?”奧德曼如是說。
“人們都在對我說,‘潛規則’已經根深蒂固于這個國家,不塞‘回扣’的話根本做不了任何事,所以我們致力于解決這種問題。處理問題的原動力不應該是塞‘回扣’,我們要把這種扭曲的想法根除,并找到合適的方法!彪S后他幽默地調侃道:“當然,很多其他事情我們不屑去做,比如對這些人說‘很好,你剛才說的話我們都錄下了,法庭上再見’”。
奧德曼很明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道理,在《反賄賂法》發布之后,許多企業暗中集合商討針對《反賄賂法》的辦法,包括讓挪用于賄賂的資金不在財務報表上顯示出來,或者利用更隱蔽的方法來進行賄賂!瓣P于這點,SFO還是相當開明的。如果企業之間的合作意圖是正當的且公之于眾,而不是暗中商討為一己私利,那么我們當然會允許這種行為,并且承諾不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不過最重要的是這樣的動作最好不要偶爾為之”。
“潛規則”的另一個可惡之處在于,它會因為航運的國際化性質而被提高到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上,特別是某一個奧德曼不愿明確指出的國家,該國允許競爭公司之間進行一致的商討以達到絕對的市場優勢。而《反賄賂法》的覆蓋范圍很有可能會造成該國與英國關系的緊張。
“對于那些向我表示他們其實并不想賄賂,卻同時在某些國家中大張旗鼓地進行賄賂的人,我表示非常同情,因為他們是《反賄賂法》所瞄準的目標!辈贿^,對于那些視賄賂為 “通行證”的人來說,《反賄賂法》對他們來說更危險。奧德曼繼續表示,“當一般企業都在正當經營,但有些人通過賄賂在商業領域上形成了許多優勢,那么這些人將會遇到一系列的‘驚喜’,他們就是SFO尋找的目標”。
另外他還強調,反賄賂行為在英國境內的有效性,盡管這并沒有在《反賄賂法》的立法中體現出來,但是這樣的有效性絕對不能忽視。他舉了個例子,如果某艘船在波交所成交,就算最后的法律合同顯示這艘船是在其他地方成交的,其在波交所交易中所發生的賄賂行為依然觸犯《反賄賂法》。
關于《反賄賂法》覆蓋范圍的問題,奧德曼表示,該法的覆蓋范圍是針對公平公正的原則而特別設定的!啊斗促V賂法》的網撒得不夠廣就意味著英國的本土企業會吃大虧。每天在波交所交易的企業來自世界各地,然而本土企業卻因《反賄賂法》只在國內有效,做了與來自于其他國家企業同樣的事而吃官司,這似乎太可笑了。所以競爭需要公平,而這也是《反賄賂法》的宗旨。正當經營的企業不論是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來說都不應該因為其他群體的賄賂行為而處于弱勢。”
很多人將英國《反賄賂法》比作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加強版,其覆蓋范圍延伸到了私人單位下的員工以及政府官方的賄賂行為。
最后奧德曼向公眾表示:“我們正在執行一項非常實際的法律,對于觸犯《反賄賂法》的人來說,很有可能你已經在我們的監控之下,當你的賄賂行為達到一定規模之后我們會起訴你,雖然這需要時間。而對于行業中‘潛規則’來說,這也是緩沖期,所以我認為《反賄賂法》在這點上也比較合理”。
深度解讀《反賄賂法》
《反賄賂法》總體上規定了兩種行為的違法——行賄和受賄。另外,該法還規定了兩種特別行為的違法,一種是政府官員的賄賂行為;另一種是商業組織、企業必須為有關人員的賄賂負責任的行為。
“有關人員”在這里的范圍較廣,通常指員工、經紀人、子公司或者合并企業的合伙人。違反《反賄賂法》的行為與問題企業的注冊國籍無關,只要問題企業屬于任一英國法律覆蓋范圍或者其業務范圍與英國有關,那么該企業的賄賂行為就受制于英國《反賄賂法》。
如果說該商業組織有足夠證據提供其擁有“健全的程序”來防止賄賂行為的發生,那么這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抗辯的一個因素。所以對于所有商業組織來說,重新制定它們原來的反賄賂規定、反賄賂培訓以及反賄賂報告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是《反賄賂法》的要求之一。由于國際化因素、經紀人行業發達以及與政府權威部門頻繁接觸的性質,航運業在《反賄賂法》面前成為了“高風險”行業。所以防止賄賂行為對于航運企業來說格外重要。
最令人擔心的一點則是《反賄賂法》對于業內所謂的“回扣”或者“潛規則”的苛刻。塞“回扣”在航運業內早已屢見不鮮,船長為了不在港口中浪費時間,向邊檢人員塞“回扣”以加快提貨或者入關進程的做法在內業已經司空見慣。這種塞“回扣”的普遍性已經融入到了航運業的流程中并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被“默認”。
而在《反賄賂法》中這不再可行。不像美國《海外反腐敗法》,英國《反賄賂法》不能容忍甚至是一包煙的賄賂行為。如果某人為了保證其在商業領域中的不正當優勢而向政府官員塞“回扣”,不論這筆“回扣”有多小,都將被《反賄賂法》視作行賄。在通常情況下(與政府官員無關),如果一筆財務或者禮物的目的是為了回饋或者引誘另一個人去做特定的行為的話,也將被視作賄賂。如果說該筆財務數額過于巨大,那么這本身就證明了這筆財務或禮物是有特定目的的。當然,小額的財務也將被視作賄賂(前提是要能證明這筆財務是用來賄賂的),由于該法案沒有明確規定屬于賄賂財務的額度下限,所以,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筆財務或者禮物被用于賄賂,那么賄賂的罪名則成立。
此外,如果某一企業下的員工違反了《反賄賂法》且純屬個人行為,該企業同樣被視為違反《反賄賂法》。法庭最終決定該企業是否要對其員工的行為負責,取決于該企業能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內部有“健全的程序”來預防員工的賄賂行為。
鑒于《反賄賂法》廣泛的覆蓋范圍,對于航運業來說,絕大部分的 塞“回扣”行為將無一豁免。當然,客觀上觸犯了《反賄賂法》,但檢方是否決定起訴又是另一碼事情,因為檢方會考慮這種起訴是否有利于公眾。可以說,幾百英鎊的“紅包”或者幾瓶“黑方”不足以讓檢方起訴,然而這并不等于檢方會忽略這點“回扣”。所謂積少成多,如果賄賂的總額在一定的時間內累積到某種程度的話,公訴方就會決定起訴。另外,一般來說船公司或者船東等航運企業都會為塞“回扣”預留一定的成本,這為公訴方提供了財務上的證據。
所以對于航運企業來說,充分利用在《反賄賂法》中所提到的“健全、完善的防止賄賂的程序”來作為抗辯的籌碼是相當重要的。不幸的是,《反賄賂法》中并沒有對“完善的預防賄賂程序”給出非常確切的定義,顯然立法部門不想為一些潛在的違規企業提供后路。不過相信隨著與《反賄賂法》有關案件的審判越來越多,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會逐漸清晰。
不過,在更多案件的審判結果出來之前,我們可以從司法行政部門與SFO聯合發布關于《反賄賂法》的聲明中找到一些蛛絲馬跡。這份聯合聲明附有一個案例,案例列舉了如何預防賄賂行為的若干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培訓員工如何杜絕賄賂行為;當員工需要回避賄賂行為時采取哪些措施;為企業每一筆運輸業務起草一份確切的時間表,如果可以的話,這份時間表中應包含如何防止賄賂行為的信息。
總的來說,司法行政部門與SFO的聯合聲明中舉例了所有違反《反賄賂法》以及抗辯《反賄賂法》的因素。有利于檢方根據《反賄賂法》起訴的因素之一是賄賂行為以某種形式被認可并且成為了業務流程中的一部分;有利于被告方抗辯《反賄賂法》的因素有:被告方在關于賄賂行為問題上有主動的自我檢討報告方案以及完善的補救措施;被告方擁有一套非常明確的內部程序或者政策,旨在讓員工在面對賄賂行為時去執行該程序或政策,并且這些政策事實上的確被執行過。
業內人士“懂得入”
顯然,《反賄賂法》的實施會對航運業造成很大影響,因為從客觀上來說,完全杜絕塞“回扣”以及“潛規則”是根本不可能的。英國司法行政部也做了相關的承認:商業組織從內部實施防止賄賂的“程序”再完備,也永遠無法杜絕政府官員收“紅包”的陋習,除非對根深蒂固于航運業的這種“文化”做出改革。
然而即便司法行政部了解這個道理,它們還是沒有在《反賄賂法》中開出任何的豁免條件,這就意味著司法行政部有意讓《反賄賂法》成為行業改革的一個節點。而SFO的奧德曼也表達了改變需要時間的相關態度。
不論是對于航運業還是其他行業來說,“潛規則”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這需要業內所有環節上的從業人員的一致認可、參與以及執行。而且“潛規則”的存在應該會對所有重要的參與方都有好處,否則“潛規則”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從一筆貨物的貿易談成,到貨物被裝上船到達目的地,再到貨主提單簽收,這個過程中每一環節的參與者都會“撈”到一些好處?梢钥隙ǖ氖,能夠從每艘船或者每筆貨中“撈”到好處的都是航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大到船公司、貨主和經紀人;小到邊境檢驗、船長和港口操作員。
暫且不論“紅包”到底是在什么情況下、以什么形式、什么標準送的等問題,筆者相信如果有讀者看到這里已經感同身受!皾撘巹t”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關鍵在于,當“潛規則”已經融入到一個行業的常規做法以及傳統中去的時候,對“潛規則”施行相關禁止的法律以及大刀闊斧的改革,對于行業來說未必有任何良好效果,甚至讓行業發展倒退也不無可能。
作為一個擁有幾百年歷史和許多特定衍生品的行業,航運不可避免的像許多行業一樣具有“陰暗的一面”。當這種陰暗面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成為一種文化和傳統融入到了這個行業的流程中時,《反賄賂法》或許能夠除去這個陰暗面,然而這樣就等同于對這個行業的整體來說就有利嗎?
本文同步刊登于《航運交易公報》 第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