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制定全國物流園區發展規劃的思考
2011-10-20 3:4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李鵬林
當聽到許多人在討論“物流園區”的概念問題時,不禁讓人想到2002年在一次物流論壇上的趣事。某位嘉賓向物流基地的演講者提問:“為什么深圳平湖物流基地叫‘物流基地’,而不是‘物流園區’?”當時演講者的回答是:“我自己生一個兒子,給他起什么名字,還要看專家的研究結果嗎?”
2001年時,在網上查詢“物流園區”,相關條目可以說是寥寥無幾。近十年過去,現在國內大大小小的物流園區千姿百態,承認也好,不承認也罷,它就在那里,就叫作“物流園區”!所以,現在不應再在概念上糾纏不清,而是到該考慮我們的方向和明確目標的時候了。
關于全國物流園區發展規劃應該如何制定?現結合個人的工作體會,提出幾點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對全國物流園區規劃編制問題的看法
就當前階段,編制《全國物流園區發展規劃》不應仍停留在討論有沒有必要的階段,而是勢在必行、迫在眉睫!建議盡快由國家發改委牽頭編制出臺規劃。
其一,急需明確清晰的價值導向和支持目標。2011年新出臺的《車購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明確,車購稅資金可以用于支持公路貨運樞紐(物流園區)的發展。但是哪些屬于中央資金要重點支持的國家級的物流園區,哪些物流園區屬于真正符合國家和行業引導的發展方向,需要國家和行業部門首先考慮支持的物流園區?這些物流園區應當具備的功能、發展導向以及規模等等問題,急需通過全國物流園區規劃中予以明確。
其二,急需實質性的可操作性的推進規劃。從2001年起幾大部委聯合發布推進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起,到2004年九部委再度發布意見,再到2009年國務院《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出臺,直到2011年的物流“國八條”、“國九條”,都毫無例外地提到要“支持物流園區等基礎設施的發展”。但支持什么樣的物流園區?引導物流園區朝著什么樣的方向發展?用什么措施來保障物流園區的發展目標?這些問題到現在都沒有很好的回答。作為重要的基礎設施,非常有必要給出直接的、明確的發展導向。
其三,全國物流園區發展規劃應當粗細結合。在全國物流園區發展規劃中,不是要求所有的物流園區都要布點到位,而且市場的事情,政府也不能全部包攬。例如,企業仍然可以自建、自用物流園區,不能一棍子打死,它可以發展自己的網絡。但是屬于政府支持范疇的園區,尤其是屬于中央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需要支持的物流園區,必須有一個明確導向。對于可以體現國家戰略價值取向的物流園區項目,對于國家需要重點給予土地、資金、稅收等政策支持的物流園區基礎設施,必須要明確到點,不妨就叫作“國家級的物流園區”;而對于區域性或地區性的物流集聚區域規劃或者物流園區等節點設施的發展,在全國規劃中只需提出指導性建議或要求即可,具體的工作交由地方政府去做。
有關國家級物流園區的布局規劃問題
關于國家級物流園區的布局問題,列入國家支持的物流園區應體現國家的戰略和價值導向,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選址上,應當位于國家的骨架交通樞紐上。例如園區的布局依托應當先考慮我國20個吞吐量過億噸港口的重要港區,鐵路18個集裝箱中心站,179個國家公路運輸樞紐城市中規劃的國家公路貨運主樞紐站場,重要的民航樞紐機場。這些規劃都是已經明確且頒布的,這也是國外多數物流園區選址的原則。
第二,功能上,國家級物流園區要堅持公用性價值導向。在判斷取舍上,不妨從物流需求角度考慮進行細分,區別對待。物流園區的引致需求無外乎來源于三個方面:中轉需求、消費需求和生產需求。首先是以貨運中轉為引致需求產生的物流園區,應給予重點關注,尤其是對于具備多式聯運條件并處于國家重要樞紐地位的物流園區,就應在國家層面上明確定位、配置土地、并落實到具體單體;其次是要關注面向中心城市的提供區域和城市配送等服務的物流園區,上海、北京這樣的特大城市,不能不考慮其巨大的消費需求所帶來的物流需求,而且這些中心城市的物流需求和物流服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針對整個區域的,例如北京內貿物流需求中75%服務于周邊區域和全國。對于依托于這樣的城市,面向龐大的消費群體提供服務,直接影響國計民生,并對周邊區域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物流園區,就可以考慮納入國家重點支持的物流園區。
此外,對于第三種類型的面向生產制造企業的物流園區,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制造業與物流業的聯動發展,按個人理解這更多的是企業之間的行為。因此建議針對此類物流園區,可以考慮將其納入制造業與物流業聯動發展的支持序列,但是不建議納入國家級物流園區范疇。
有關物流園區的國家標準編制問題
國家標準體現了國家對物流園區發展方向的引導性。但從目前實施中的《物流園區分類與建設標準》和正在討論中的《物流園區經營規范和評估標準》等國家標準,尚未完全體現我們國家對物流園區的發展引導。建議如下:
首先,標準制定一定要明確國家對物流園區的導向目標。我們當初制定物流園區分類及建設標準,促進物流園區發展的目標和方向是什么?今天回頭對照我們的標準看,如果各類的專業煤炭、鋼材、小商品批發交易市場等均可以套用標準成為“物流園區”,很多的綜合型的經濟開發區也都被稱為“物流園區”,將會嚴重影響我們對于這個市場的判斷,為規范和保護這個市場,也急需對物流園區的分類標準進一步細分。
對于正在討論制定的《物流園區經營規范和評估標準》,目的也是希望能夠促使物流園區提供規范的服務和健康發展,既然是經營類規范,理應根據物流園區客戶的要求,按照提升服務水平的本質要求,來規范園區的服務目標、服務功能、服務的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列幾個吞吐量、用地規模等指標就可以開始進行評估了,這樣的評估除了可以排個序外,沒有太多的標桿指引意義。沒有服務能力、體現不出服務水平的物流園區,充其量只是占用了國家更多的資源,也體現不出國家對于物流園區的導向作用。各個園區的形式可以不盡統一,但是我們的目標一定要明確。
其次,標準制定一定要符合國情。很多業內人士提到,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從各個基礎設施的數據上可以去跟美國比,如占地面積、吞吐量等等,我個人并不同意這種觀點,不能如此簡單的參照界定,尤其不要絕對的去比較。
我們要切實關注我國的國情,由國家發展方式、中小企業數量、人口數量決定的國土利用上的國情,同時還要體現國家戰略,體現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配置、引導更高效的利用。標準最為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功能目標的實現。我們應當通過國家標準的建設來促進物流園區更好的發展,引導我們的物流園區朝著主體功能公用化、土地利用集約化、運輸組織高效化、物流服務專業化的方向去發展。因此,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各項指標的制定不應是單純的適應市場需求,還要去引導合理的建設、消費,并引入需求管理的思路,不是盲目的把園區的規模做得越大越好。
再次,要有配套措施切實能保障標準的執行。物流園區分類與建設要求,作為國家標準已經公布。但是對于整個物流園區的規劃、建設市場來講,在現實中并沒有起到太多的約束作用。工商局照常根據企業上報的各類物流園區的名字進行注冊,發改委照常對每個建設項目進行前期立項審查和批復,對于其在功能上是不是符合物流園區的發展要求、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物流園區的功能等問題仍然搞不清楚、執行不下去。如果將來的物流園區經營規范和評估標準以國家標準的名義出臺,仍然只滿足于排名或定序是不行的,必須需要有后續的跟進保障措施。例如,規范政府投資物流園區前期工作程序,加強對物流園區前期工作的技術咨詢與審查工作,加大對不符合規范的物流園區運營市場的監管力度等。這樣才有意義。
(作者為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工程師,根據發言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