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快遞企業發展過程中引發的法律缺失
2011-12-10 15:3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陳永俊
2011年11月11日,百年一遇的“世紀光棍節”到來,眾多網上商城通過大幅度的優惠折扣吸引消費者。數據顯示,當天,國內某知名網絡服務商24小時內交易額突破52億元,其網絡商城當天實現33.6億元的交易額,是去年這一天的近4倍。然而,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部分網絡商家虛抬價格、強制退款;商品神秘下架、價格明降暗升以及網銀“癱瘓”、售后服務差、維權成真空等諸多法律問題。與此同時,網購“暴棚”也致使快遞企業出現的投遞延誤、郵件毀損、包裹丟失的幾率大幅度增加。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風險的防控,消費者也需要在消費的過程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電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近年來,網購的迅速繁榮對網絡服務商及快遞企業而言,無疑是絕佳的商機。從今年的“光棍節”促銷活動來看,網購體現出增長率快、滲透率大的特點,也反映出目前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一日千里。當然,網購過程暴露出來的各種法律問題如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將會成為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短板,甚至會極大地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勢頭。
今年的“光棍節”網絡促銷活動中,許多買家發現,付款買下的商品,被商家以“賣家已發貨,買家未收到貨”為由取消訂單;或者訂單變為“退款處理”,退款類型是“賣家已發貨,買家未收到貨,全額退款”。這種“被取消、被退款”的情況并不在少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賣雙方訂立的是電子合同。電子商務本身的在線、無紙化等特點決定了電子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薄逗贤ā穼㈦娮訑祿粨Q和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方式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其實質是賦予其法律效力!逗贤ā返谑鶙l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钡谑鶙l同時又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網購商城在促銷活動中標明價格,發出希望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消費者承諾付款后,雙方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合法生效。網絡商家在雙方買賣合同生效后擅自取消交易,屬單方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商家主張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商家把顏色、型號等種類不全的商品擺放上架,并認定交易成功,涉嫌隱瞞實情、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若查證屬實商家應承擔雙倍賠償等法律責任。
網絡商家作出種種違約等行為,置相關法律法規于不顧并不是其法律意識淡薄、誠信度不夠所能完全解釋的。近年來,網購投訴案件逐年上升,但大多數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感到維權成本高、耗費時間長,況且標的額不大,最終不了了之,這種情況也片面助長了一些不誠信商家的僥幸心理和囂張氣焰。因此,要創建一個和諧、優越的網絡購物環境,必須加強電子商務行業間的自律,加大對網絡商家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要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網絡商家的違法成本;網絡商城也要切實擔負起相關的監督、過濾職能。只有違法分子的活動空間越來越小,守法的公民才會越來越多,知法、守法的法治氛圍才會越來越濃厚,經濟的發展才會健康、有序地向前推進。
適用快遞賠償的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與快遞行業的密切關系是不言而喻的,近年來紅紅火火的網絡購物也把快遞行業帶入了高速發展的快車道。但快遞行業的高速發展也帶來了諸如投遞延誤、郵件毀損、包裹丟失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將會給我國物流業的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在快遞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中,案例經常是這樣的:某一快遞企業承攬消費者的郵件,雙方簽訂了一個《快遞服務協議》,快遞企業承諾將郵件送至目的地,消費者交納一定的郵費,雙方形成了郵政服務合同關系。然而,快遞企業沒有將郵件安全送達目的地,將郵件丟失,快遞企業構成合同違約。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涉及到法律適用的問題。快遞企業引用《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编笥谏鲜龇梢幎,快遞企業認為,消費者只有在交納保價費后才能得到保價額與郵件價值比例相當的實際損失;消費者在郵件未保價的前提下,只能得到三倍郵費的賠償。
而消費者認為,案件中雙方作為一般的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相等,適用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首先,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笨梢,《民法通則》、《合同法》實行的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快遞企業違約,沒有將郵件安全送達目的地,必須向消費者賠償郵件實際的價值損失。其次,《郵政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是確定郵政企業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不屬于民法的特別法,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民事實體判決的法律依據,《郵政法》實行的限制賠償原則不適用民事合同糾紛。再次,《民法通則》、《合同法》是我國的基本民事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而《郵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相比其是下位法,當其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當然不應被適用。因此,適用《合同法》關于市場交易主體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件的實際價值賠償。
“保價條款”的法律效力
是賠償關鍵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案件賠償的實質不在于法律的適用問題,也不在于法律的位階高低問題,關鍵在于快遞企業與消費者簽訂的《快遞服務協議》中“保價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首先,在快遞企業與消費者簽訂完畢《快遞服務協議》后,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备袷綏l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保價條款”作為快遞企業擬定的、重復使用的《快遞服務協議》重要的條款,含有一定的免責內容,完全符合格式條款的法律要件。按照公平原則,快遞企業需要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快遞服務協議》時注意該條款。其次,《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第二項中也提到“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痹摋l款也清楚地表明,雙方在簽訂《快遞服務協議》時,快遞企業同樣具有提醒消費者注意該格式條款的義務。
從《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設定免責條款,只是設定免責條款時需要向對方提請注意。如果該免責條款遵循公平原則且不違法的話就是有效的;如果條款提供方在格式條款中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現在應承擔的責任,該條款則無效。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遵循公平原則,對使用格式條款的當事人應當盡到合理的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所謂合理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提示對方當事人特定條款的內容,也可以是在合同文本中以色彩、字體、黑線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標志,還可以公開張貼告示提示對方當事人注意。提請注意的語言文字必須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提請注意的行為必須在訂立合同之前,并達到按通常的標準足以引起一般人注意的程度。在實際的案件操作中,要證明快遞企業沒有履行如實說明義務,實踐中對消費者來說是十分困難的,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歸之于快遞企業。簡而言之,快遞企業是按照三倍郵費還是郵件實際價值賠償消費者,關鍵在于“保價條款”這種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有效的前提下快遞企業是否已經盡到合理的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如果認定“保價條款”無效,過錯責任當然在提供《快遞服務協議》的一方,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件的實際價值賠償消費者;反之,如果認定“保價條款”有效,快遞企業需舉證在已經盡到合理的告知消費者義務的前提下,才能按照三倍郵費的標準賠償給消費者。
快遞作為電子商務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電子商務新型業態模式發展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基礎。事實證明,電子商務與快遞結合得好的企業發展會更快。同樣,預防好、解決好電子商務與快遞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法律問題,把控與之而來的法律風險,最低限度地降低運作成本,對關聯企業的持續發展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