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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似成快遞賠付的擋箭牌

2011-2-16 16:5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隨著快遞行業的不斷發展,消費者快遞的物品破損或丟失的現象時有發生。然而,按照《郵政法》的規定,不論郵寄、快遞的物品實際價值是多少,如果消費者未對物品進行保價,一旦丟失就只能按運費的3倍賠償,保價商品按所保價格賠付。部分消費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公平。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典 -

型事例

    物品丟失只賠3倍運費
  
    去年年底,黑龍江省虎林市消費者付先生花近2000元在哈爾濱市一家商場購買了一張床墊,由商家幫其聯系一家物流公司托運至虎林市。付先生認為是商家聯系辦理托運,也知道床墊價格,就沒有進行保價。不料,運輸途中床墊丟失,物流公司只同意按運費的3倍賠償200元。付先生認為不合理,提供了自己的購物發票。物流公司答復稱,按照《郵政法》的規定,未保價物品在運輸途中丟失只按運費3倍賠償。
  
    無獨有偶,不久前,該省雞西市消費者馬先生將一部售價5999元的蘋果手機,委托給某快遞公司快遞給自己的朋友。辦理快遞手續時,馬先生向快遞公司人員講明了所寄物品并出示了購物發票。馬先生認為,對方已知所寄商品價格,保價數額多少只是形式,為減少快遞費用,他便按3000元進行了保價。此后,手機在快遞途中丟失。馬先生認為,他有證據證明所寄商品的價格,對方也進行了查看,所以提出按商品實際價格賠償,遭到對方拒絕?爝f公司認為,按照《郵政法》及有關規定,保價物品按實際保價數額賠償,所以只能按保價3000元的金額進行賠償。馬先生只能無奈地接受這一結果。

    記者調查

    多數消費者快遞不愿保價

  快遞物品時,快遞公司是否進行檢驗?為什么消費者在快遞物品支付運費后還要對物品保價?消費者如何看待保價?針對這些問題,記者走訪了哈爾濱市部分快遞公司及郵政營業廳。

  哈爾濱市中山路一家郵政營業廳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消費者在快遞包裹時可以自己包裝,也可拿到營業廳購買專用的包裝箱,但是包裝后不能封口,因為工作人員要打開進行查驗,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快遞危險品。另外,在快遞過程中難免出現意外,為了避免貴重物品破損、丟失后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消費者可對物品進行保價。某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小徐告訴記者:“主動提出保價的客戶較少,除非是價值很高的物品,否則客戶一般不愿意花這筆保價費,因為保價費往往比運費還高!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郵政部門是按照保價金額的1%收取保價費;哈爾濱市各快遞公司收取的保價費用各不相同,如中通、申通、順豐等快遞公司按保價金額的2%-5%收取,但賠償標準均按《郵政法》相關規定執行。

  黑龍江省快遞行業協會秘書長孫春江表示,物品在運輸途中要經過多個環節,難免會出現個別破損、丟失的現象,為了避免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因此由消費者自愿進行保價。對于各快遞公司保價費不統一的現象,孫春江表示,主要是因為各家快遞公司都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各異,導致各快遞公司收取消費者的保價費不一致。

  記者隨后撥打申通快遞公司的客服電話,詢問保價費是否與保險公司有關。對方答復稱:“保價費是我們公司收取的,物品丟失由我們公司給予賠付,和保險公司無關。”

    消費者觀點

    物品丟失應按實價賠

  采訪中,多數消費者對快遞公司收取保價費及有關未保價貨物丟失的賠償標準不認可,但又無可奈何!跋M者在快遞物品時支付了快遞費,快遞公司就有責任和義務把貨物安全、及時地送達目的地,如果郵寄物丟失,責任在快遞公司,理應全額賠償!毕M者李女士說。

  “快遞物品時,快遞公司人員已經驗過貨了,還是他們給打的包裝,雙方都知道所寄的物品是什么,怎么在丟失后就不能按實際價格賠付?《郵政法》的賠償條款有利于快遞企業!鄙鲜黾m紛中的馬先生對記者如是說。

  陳先生經營著一家玻璃制品公司,經常要發貨到全國各地。他對記者說:“快遞的貨物破碎對我來說是家常便飯了,要想減少運輸環節中的損失就得保價,但保價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标愊壬J為,實際上,對物品保價應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便于消費者在貨物丟失時維權的一個重要方式,但現在卻成為一些快遞公司增加收入的手段!多]政法》雖規定了損害賠償,但額度過低,無法對有過錯的快遞公司起到懲戒作用,也無法對其工作人員責任心給予約束,從而導致未保價物品丟失、損壞等情況屢屢發生。由于運單上要求注明商品名稱,如果是貴重物品又沒有保價,運輸環節多,難免會給個別工作人員鉆空子,故意丟失、損壞或據為己有,因為賠償額度與物品價值相差甚遠。消費者為保證物品安全只能額外掏錢高額保價。“對于貨物價值的認定不應以保價為唯一標準,大多快遞的商品都是新購置的,消費者如能提供該商品的票據,快遞公司就應認可而不需再另外交錢保價,丟失賠付也應以此為據。”陳先生說。

    律師建議

    完善法規提高賠償額度
  
    黑龍江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立國認為,目前快遞服務糾紛難以解決的主要原因,是《郵政法》中關于賠償的條款懲罰力度較差。《郵政法》中規定未保價物品丟失,賠償最高不超過所付郵資的3倍,致使部分未保價的貴重物品丟失賠償時,快遞公司都會據此進行,這樣的條款應予以修改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根據此規定,當消費者付完快遞費用后,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隨即產生,經營者有義務和責任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如果財產在郵寄過程中造成丟失、損壞,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而不應當以沒有繳納保價費為由推脫責任。

  針對現行《郵政法》中的賠償條款,宋立國認為,應提高賠償額度,提高行業自律。如果消費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所寄物品的價值,快遞公司就應按物品實際價值進行賠償,不能因物品是否保價而產生差異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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