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六類特殊監管區將整合為“綜合保稅區”
2012-11-3 10:34:00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北京11月2日訊 記者蔡巖紅來自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今天的消息:6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將逐步整合為“綜合保稅區”;不符合要求的特殊監管區,將由海關總署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
上述消息來自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總量控制。堅持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
據了解,為適應我國不同時期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先后批準設立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6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二十多年來,特殊監管區域在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擴大對外貿易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發展中也存在種類過多、功能單一、重申請設立輕建設發展等問題。
為進一步推動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意見》明確要求整合特殊監管區域類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強化監管和服務。
《意見》明確了設立特殊監管區域的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強調要注重質量,提升效益。
《意見》要求,穩步推進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整合現有類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規劃面積的前提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
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總量控制,堅持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茖W確定特殊監管區域設立條件和驗收標準,優化審核程序,依法嚴格把關。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意見》還特別提出,健全退出機制。要求及安全管理體系,明確特殊監管區域首期驗收土地面積比例和驗收期限;超過驗收期限尚未驗收或驗收后土地利用率低、運行效益差的,由海關總署責令整改;在規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由海關總署報請國務院批準予以撤銷或核減規劃面積。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名詞解釋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咎卣:一是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有嚴格的標準;三是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征;四是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