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國際物流導論精品筆記九
2012-3-7 15:1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4、接受
1、含義:指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做法。
2、接受的構成要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注:除受盤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對發盤表示同意均不構成接受,無法律約束力,不能使合同成立。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或其他行為方式;
《公約》(第18條第3款):“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根據當事人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盤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如用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該接受于該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行為必須在上一款規定的期間內”。
3)接受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作出。
4)接受通知的傳遞方式必須符合發盤的要求。
如果發盤人未對接受傳遞方式做出規定,則受盤人可按發盤的傳遞方式或比其更快的傳遞方式傳達接受通知;接受通知要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發盤人。
3、逾期接受
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者未規定有效期限而超過合理時間才送達發盤人,即逾期接受或稱遲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不具法律效力。
例外情況:a 雖然是逾期接受,但發盤人毫不遲延的通知受盤人,確認該接受有效。
《公約》(第21條第1款):“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盤人”。
b 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本能正常傳遞,卻因不正常的傳遞而延誤導致的逾期接受仍被認為是有效的,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表示此接受無效。
《公約》(第21條第2款):“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
4、接受的撤回
《公約》規定:“接受準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七、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
“貨、證、船、款”4個環節
1、備貨
2、催證、審證和改證
催證:1)合同裝運期長,買方應在我方裝運期前一定期限內開證,我方應在通知對方預計裝運期時,催促對方按約定時間開證。
2)根據我方備貨和船舶情況,如果有可能提前裝運時,也可以與對方商量,要求其提前開證。
3)國外買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開證,我方可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或催促對方開證,或限期對方開證,或在催證的同時保留索賠權。
4)開證期限未到,但發現客戶資信不佳,或市場情況有變,也可催促對方開證。
審證:銀行審證:1)政治性、政策性審核
2)資信情況審核
3)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限制性”條款和“保留”條件的審核
外貿公司審證
改證
3、租船、訂艙和裝運
4、制單結匯
1)收妥結匯:又稱收妥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后,經審查無誤,將單據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貸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賬戶的通知書時,即按當時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2)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3)定期結匯:是指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賠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后主動將票款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