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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范國際班輪公司在中國市場的運營

2012-6-18 23:1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
國際班輪公司亂收費表現
    1.班輪航線組織集體訂立運營協議及價格協議或暗自達成集體默契
    案例:2001年年底,8家班輪航線組織 (遠東班輪公會-FEFC、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TSA、西行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WTSA、亞洲區內討論協議組織-I-ADA、亞洲西行運價協議組織-AWRA、遠東/亞丁灣紅海港口公會、亞洲/澳洲討論運價協議組織-AADA和非正式運價協議組織-IRA)聯合宣布從2002年1月15日起在中國所有港口征收碼頭作業費(THC)。這項收費項目是以統一價格標準、同一時間、統一行動在中國所有港口向中國外貿貨主重復征收的費用。這是典型的壟斷行為。
    雖然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曾于2003年組成聯合調查組對THC問題進行了調查并于2006年發布了調查公告。公告第一條明確THC是集裝箱運費的組成部分,但目前各班輪公司仍然在向我國貨主重復征收已包含在運費的THC,藐視公告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近年來,THC每次漲價幅度在30%左右,雖然不是以班輪組織的名義發提價通知,但收費的標準、時間、地點都基本上是一致的。不難看出,班輪組織還在暗地里達成集體默契,統一行動征收THC。
    自從金融危機以來,班輪公司抱團壓縮運力,人為制造虛假運力緊張氣氛,趁機大幅提高集裝箱運價。如2009年7月~2010年7月波羅的海干散貨運價指數從3000多點高位急劇下降到1700點時,集裝箱班輪運價卻大漲了1.8倍?梢,集裝箱班輪運輸壟斷定價現象尤為明顯。
    2.班輪組織不僅具有典型的集體壟斷性,而且具有嚴重違法性
    在FOB出口情況下,我國貨主不是托運人,不負責支付運費,與承運人沒有運輸合同關系。班輪公司卻強行要求與承運人沒有合同關系的中國貨主支付屬于運費的THC,這不僅是非法的,而且是極為荒唐的。其他主要違法行為:
    一是違反1974年《聯合國班輪公行動守則公約》有關協商運價的原則及附加費是臨時性的原則。根據《公約》規定,附加費必須是臨時性的,情況變了要取消。目前班輪公司收取的附加費清單越來越長,巧立名目的亂收費項目達20多種,而且開征以后即成為永久性附加費!豆s》還規定:班輪公會在當地開展活動要派駐當地代表,登記注冊后才能開展活動;運價、運營協議、附加費要與貨主(托運人組織)協商一致;以上班輪組織均未做到。大多數班輪組織非法活動,不派代表、沒有指定聯絡人,不與貨主協商,只是發個通知就收費。
    二是違反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對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監管公告》 (2007第10號。公告對班輪組織要求很嚴格,對登記注冊、派駐聯絡代表、與貨主建立協商機制都有明確規定。但絕大多數班輪組織不執行公告,仍在非法開展活動。
    三是違反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慣例(CY-CY場站至場站條款)。眾所周知,班輪公司應按CY-CY(始發地場站至目的地場站)班輪條款的慣例負責在其掌管物期間的所有費用。也就是說,作為班輪公司掌管貨物期間的裝卸費-THC是班輪運價的組成部分,應由班輪公司在收取的運費中解決。這是幾十年來的國際慣例,但這個國際慣例已被壟斷的班輪組織完全破壞了。
    四是違反我國的集裝箱運價報備辦法。我國《國際海運條例》及交通運輸部2009年《關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按規定,運價及運營協議要報備。上海航交所《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指南》規定:運價報備按CY-CY(場站址場站)價格條款報備。目前,不少班輪公司不報備運價及有關附加費,即使報備了也隨意大幅漲價或隨意收取各種不合理附加費,這種現象極為嚴重。
    五是違反交通運輸部2009年《關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公告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但此現象屢禁不止。其目的在于讓利給支付運費的FOB買家,攬取貨物,然后向與船公司無合同關系的中國FOB出口商收取各種高額附加費來彌補運費損失。
    3.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現象嚴重
    貨主不交THC及其他費用班輪公司就扣發提單,不給提貨,弱勢的貨主不得不屈從。
    目前,我國外貿貨主每年要向國際班輪公司支付近600億元人民幣的THC及其他不合理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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