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輪公會壟斷制度為何得逞?
2012-6-18 23:1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974年《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A Code of Conduct for Liner Conferences -1974)對班輪公會的行為有一定的約束!豆s》的目標和原則是: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在承運其對外貿易貨物的班輪公會活動方面的特殊需要和問題,同意在守則中要反映出三個基本目標。
(1)便利世界海洋貨物運輸的有秩序發展;(2)促進適應貿易需要的、定期而有效率的班輪服務的發展;(3)保證班輪航運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均衡。
守則要求班輪公會遵循的主要原則有:(1)公會的各種措施不應對任何國家的船東、托運人或對外貿易構成任何歧視;(2)公會與托運人組織、托運人代表和托運人就共同關心的事項進行有意議的協商,如經要求,有關當局亦可參加;(3)公會的活動如與與有關方面有關,公會應向他們提供有關其活動的信息,并應公布有關其活動的信息!豆s》雖然從某些制度上對班輪公會進行了約束,但實際上也包容了班輪公會的壟斷制度。目前,全球對各行業反壟斷都非常強烈,該公約已完全不適合當今世界的發展潮流。我國是1974年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的簽約國,建議退出該公約。
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海運條例》第22條明確班輪組織訂立的集體運價和運營協議要在15日內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意味著對班輪組織的壟斷制度也給與了包容性政策待遇。建議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對國際海運條例進行修改,廢除班輪航線組織集體訂立協議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