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關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試行)
2012-6-25 7:5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為了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進一步加大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力度,特制定如下優惠政策:
一產業項目
(一)工業項目
1.工業項目用地以協議出讓最低價為起始價,進行招拍掛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對單獨供地的工業項目,畝均投資額度、容積率、預期稅收貢獻三項指標值越高、土地出讓價格越優惠。
2. 土地出讓金和耕地占用稅,可按照有關規定先全額征收,后將縣留成部分,由縣人民政府獎勵給企業。
3.企業所得稅縣留成部分從建成投產年度起,前三年由縣人民政府全額獎勵給企業,后三年減半獎勵;增值稅縣留成部分,前三年由縣政府拿出一半獎勵給企業。
4.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屬國家、省、市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上繳市以上的收費,按最低標準執行;屬縣收繳的,核算清應交款后,一律予以免收。
5. 凡入駐工業園區的各類企業,除享受以上產業類優惠政策外,可根據投資額度,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商定特殊優惠政策。
6. 關于礦產資源開發、廢舊礦渣綜合回收利用項目的優惠政策除參照產業類工業項目執行外,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商定特殊優惠政策。
(二)農業項目
1. 企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2. 對生產糧食、蔬菜、肉類、水果等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農產品免征企業所得稅。
3. 代國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縣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核算清應交款后一律給予免收。
(三)現代服務項目
1.凡一次性新建、改擴建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自營面積超過30%的大型商業和專業市場,投資興建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上酒店以及單個項目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服務業項目,地價實行“一事一議”。
2. 新建、改擴建的大型商業和專業市場以及其他大型服務業項目,自營業之日起,以整體項目為單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縣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獎勵給開發企業,后三年減半獎勵。對年稅收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物流企業,三年內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縣留成部分全部獎勵給企業。
3. 景區開發建設項目,三星級以上酒店和旅游商品開發項目,企業所得稅縣留成部分從贏利年度起,前兩年縣政府全額獎勵給企業,后三年減半獎勵。
4.投資古城旅游開發項目及物流園區項目除享受以上現代服務項目政策外,可根據投資額度,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商定特殊優惠政策。
(四)高新技術項目
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企業所得稅縣留成部分從建成投產年度起,前三年由縣政府全額獎勵給企業,后三年減半獎勵,增值稅縣留成部分前五年縣政府減半獎勵給企業。
二城市建設項目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公交站場、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登記費、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人防工程質量監督費。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二)舊城改造項目
1.舊城改造項目指列入舊城改造規劃范圍,改造開發占地面積7000平方米,同步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的整片區開發建設項目。
2. 舊城改造開發項目,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登記費、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免收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三)房地產項目
1.獨立建設的地下空間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登記費、拆遷管理費、所有權登記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人防工程質量監督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從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用中給予一定補助。
2.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項目,減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項目
1. 科、教、文、衛、體等公益項目,可采取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用地,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2. 社會事業項目免收土地登記費、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補償費、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大項目和外資項目
對單個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產業類項目,投資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商定特殊優惠政策。
五辦理程序
屬縣級審批權限的項目,由招商局牽頭,各部門積極配合,15個工作日內為客商辦妥一切手續;屬縣級以上審批權限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報出有關文件和資料,并跟蹤辦理,直到上級批復。
六有關說明
1. 凡是中央、省及省級部門、市給予投資企業的各類優惠政策,同時繼續享受。
2.在原有項目基礎上擴建的項目享受本優惠政策。
3. 凡此前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與本文件有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已經簽訂協議,并在政策優惠期內,繼續按照原協議執行。
4.本優惠政策由縣政府授權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5.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