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新規本月實施 外貿企業迎來四大利好
2012-7-10 12:39:00 來源:東南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頒發《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告),新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日前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市國稅局相關工作人員。
據國稅人員介紹,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全面清理和規范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申報資料和要求等內容。對于外貿企業來說,主要可以歸納為四大利好。
記者獲悉,2012年前6個月,國稅部門辦理出口退稅145.51億元,同比增長14.8%,再創歷史新高,有效地支持了外向型企業的發展。
利好一:管理文件全面“瘦身”
從1985年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這期間出口退(免)稅政策常有變化。此次文件的出臺,對現行管理文件進行全面清理,進一步明確了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申報資料和要求等內容,對廈門市出口企業辦理繳稅和退稅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利好二:未按規定辦退不再按內銷征稅
新政策調整從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無法實現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按原來規定不予退稅,同時須按內銷征稅。根據此次文件,對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出口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免稅或征稅,改變了以往出口貨物不退則征的傳統做法,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退稅手續。
利好三:放寬出口退稅申報期限
2004年退稅機制改革后,為促使企業加快申報進度,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并且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申報期限不完全統一,其細微差別在實際操作中容易混淆,引發爭議。
對此,公告將兩類企業申報期限統一為 “在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憑證申報退(免)稅”,進一步放寬了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
如:某外貿企業在2011年1月1日出口的貨物,原規定出口退(免)稅最后1個申報期應在2011年4月20日(征期順延)之前,收齊單證申報時間最多為110天。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稅最后1個申報期應在2012年4月18日 (征期順延)之前,收齊單證申報時間最多為474天。同為一個出口時間,新舊計算對比,申報退稅期相差364天。
利好四:進口貨物再出口可憑海關稅單辦退
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未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退稅憑證,公告在現有申報資料的基礎上,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