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郵丟2.5萬元商品被判全額賠償
2012-8-26 9:47:00 來源:中國網(wǎng)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價值2.5萬元的貨品郵丟了,快遞公司以未選擇保價服務,只愿在快遞費的5倍范圍內賠償。記者8月22日從市一中法院獲悉,該案已于日前終審判決,法院最終認定快遞服務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市民張先生損失2.5萬元。
快遞件丟了,賠償金額成焦點
張先生在江北區(qū)經(jīng)營一家科技公司,2009年,他從武漢的一家公司購買了一款控制面板,后由于該貨品不符合要求,雙方訴至法院。根據(jù)法院判決,張先生將控制面板退還給武漢的賣方,對方收貨后返還2.5萬元貨款。
“當時考慮到方便,就選擇快遞方式寄送。”據(jù)張先生回憶,2009年7月15日,他委托我市一家快遞公司,將價值2.5萬元的控制面板快遞至武漢的賣方處,并支付了運費70元。然而,直到7月27日,武漢賣方仍未收到物件。張先生詢問快遞公司得知:快遞件已經(jīng)丟失。
為此,張先生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爝f公司表示,張先生在簽快遞服務合同時未選擇保價服務,只能在快遞費的5倍范圍內賠償,最多賠350元。
2010年7月,張先生的公司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認定快遞公司的免責條款無效,并索賠2.5萬元。
法院不認快遞公司的免責條款
我市法院一審、二審后認為,根據(jù)張先生提供的證據(jù)足可以認定快遞的物品系控制面板。至于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法院認為該條款是快遞公司單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并且在簽訂合同時,快遞公司沒有盡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義務,因此認定為該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
最終,市一中院駁回快遞公司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由快遞公司全額賠償張先生損失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