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解讀
2012-9-1 16:2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王文
2011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并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便于公眾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交通運輸部就《辦法》的適用范圍、主要規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讀。
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審批行為的相關管理!掇k法》明確規定了港口深水岸線審批程序,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線在內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相關工作。
《辦法》共二十三條:第一~五條分別是關于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港口岸線使用原則、主管部門職責等方面的規定,第六~十五條是關于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程序及具體要求等方面的規定,第十六~十九條是關于港口岸線審批效力、岸線使用證等方面的規定,第二十~二十二條是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是關于實施日期的規定。
主要規定和要求
1.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的要求。
《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制度,明確了由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在建設港口項目時提出岸線使用申請,并提供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門關于建設項目意見等五方面材料。
2.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基本程序要求。
一是明確了分級審查的程序。對于港口深水岸線審批,《辦法》結合我國港口分級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省級港口管理部門兩級審查、轉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制度。
二是明確了分級審查的職責!掇k法》規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港口深水岸線使用申請后,應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省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評審,征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提出初審意見。
三是明確了各級審查的時限要求!掇k法》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在第七條、第九條對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交通運輸部完成審批相關工作的時限作出了規定。
3.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查、評審的具體內容。
結合近年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工作的實踐經驗,《辦法》第十條提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審查、專家評審的六方面具體內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必要性、岸線使用方案合理性審查,還包括產業政策、港口規劃以及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審查,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要求,有利于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和各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操作和執行。
4.《辦法》對國家核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做出了明確規定!掇k法》第十一條規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向國家發改委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對港口建設項目提出行業意見時一并提出岸線使用意見。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其他建設項目,在港口總體規劃區范圍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核準之前,征求交通運輸部關于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
5.建立了港口岸線使用證管理制度!掇k法》建立港口岸線使用證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加強對許可事項進行監督管理,便于對港口岸線使用實施后續監督。另一方面也是對岸線使用行政許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線使用證由交通運輸部直接向岸線使用申請人核發!掇k法》第十四條對港口岸線使用證取得的時間、方式以及港口岸線使用證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規定。第十九條對港口岸線使用證注銷條件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