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多名原STX(大連)造船的韓國高管因為欠薪向中國法院起訴。據了解,這些韓國高管年薪最少都超過70萬,最多將近100萬元人民幣。他們稱STX大連造船以經營不善為由從2013年開始拖延支付工資,并且單方終止合同。為此他們向中國法院起訴STX大連造船,要求被告支付包括拖欠的退職金、年度成果獎金、2013年工資及獎金以及部分經濟補償金等,合計數十萬元。
不過有意思的是,雖然這些韓國高管原來在STX大連造船分別擔任副常務、室長等職務,但是他們在向法院起訴時并不承認自己是公司高管,而強調只是一般的公司管理人員,因此要求被告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以普通員工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大連市2012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5年半。)
而STX大連造船稱,公司確實存在欠付原告工資。原因是由于被告受到國際造船形勢的影響產生停產停業的現狀,2014年6月6日,被告獲得大連中院關于受理重整的申請,現處于重整階段。STX大連造船堅稱,原告任職期間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為企業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停產停業的現狀承擔一定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企業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應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在被告任職期間系高級管理人員,也應適用上述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如果按照該規定,顯然這些高管很難拿到更多的補償。
不過,法院并不認可STX大連造船的說法。法院稱從單位組織機構圖可以看出,STX大連造船雖然設立了常務、專務、主任、代理、社員、次長、部長、室長等職務,但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因此,被告提出原告擔任的室長職務屬于高級管理人員的事實主張,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最終判決,STX大連造船必須按照中國公司法規定向原告支付相關補償金,幾名韓國“高管”最終如愿以償,在離開STX大連造船后享受到了“普通員工”待遇,拿到數十萬經濟補償金。
不過,STX大連的中國員工就沒有這么幸運。自從STX大連2013年停產后遺留的上萬名員工,仍然面臨無處討薪的困境。
根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資料,經管理人統計,目前與STX大連仍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有5426人,被拖欠的工資、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已經達到4.8億元。初步計算下來,平均每個員工被拖欠了88000多元。
而據另一位STX大連公司內部人士透露,停工到現在一年多算下來,欠得較少的大概四五萬,中等的欠了七八萬,按至少12000名員工算(總共有近20000名,部分屬于外包,不需要公司繳納社會保險),STX大連欠下的員工福利已不下七八億元。
在確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STX大連六家公司的人事部門以陸續通知在職員工盡快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由于有《勞動法》的規定,這些懷孕或工傷的員工此前并未被要求離職。
不過仍然在職員工僅僅是很少一部分。據了解,從進入破產重整到今年1月,STX大連已經與9500多名員工解除了勞務關系,這當中一半以上的員工在去年10月前就已經離職。
盡管大部分員工都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STX大連拖欠的薪酬和住房公積金、經濟補償等仍然未能得到解決。
有STX大連的員工稱,雖然其被拖欠的社保已經補發,但其過去幾年的工資、住房公積金、經濟補償等仍然有數萬元未結清。而另一位STX內部員工稱這部分拖欠的數額超過十萬元。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在清償程序中處于第一順位。管理人也在向員工下發的通知中強調,這一優先順位不會因為STX六家公司從重整程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有任何影響。
不過法律和現實總是會有很大的差距,STX大連集團目前已確定重整失敗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并將于近期解除全部職工的勞動合同,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即便STX大連需優先考慮清償拖欠員工薪酬,不過前提是還要具備償債能力,而如今已資不抵債的STX大連真的還有這個能力嗎?
除了員工,供應商的情況更嚴重。STX大連的一位供應商稱,公司欠他的是300萬元,而他本身是一個新公司,從銀行貸款了200萬元,現在STX大連的款收不到,家里和親戚家的房子都抵押了,公司的車子也賣了,無奈通過私人借貸償還銀行的錢,又得借錢還私人借貸的利息。
據國際船舶網了解,STX大連的廠內供應商有70家左右,平均每一家大概欠款月600萬元;然而這還只是小頭,更多的是廠外的供應商,以此推算,STX大連欠供應商款項起碼超過10億元。
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召開STX大連集團旗下六家企業重整案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就STX大連破產后債權申報、員工安置和財產狀況等進行了通報。通報資料顯示,截至到去年9月26日,共有有1331人申報了債權。
自去年七月份以來,這些被欠款的員工和供應商就已經無法聯系到公司方面的負責人了,而對于起訴的案件,中國法院方面則表示STX大連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執行。不管是員工還是供應商都組織過多次集體的討薪維權行為,但是沒有任何收到任何效果。
而隨著STX大連正式破產,STX大連拖欠這些供應商的數億貨款將變得更加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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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條例解釋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韓國公司職位等級(對應中國公司)
01 會長 董事長
02 社長 總經理
03 專務理事 股東
04 常務理事 股東
05 理事 股東
06 理事部長 股東
07 部長 部門經理
08 處長 總廠長
09 次長 分廠長
10 科、課長 主任、課長
11 代理 副主任、副課長
12 組長 組長 段長
13 班長 班長
14 社員 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