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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新華輪船公司副總受賄領刑七年

2015-6-18 14:51:00 來源:網易新聞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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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網?6月1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劉麥 通訊員 胡坤坤)原海航集團下屬大新華輪船公司副總經理劉某東利用職務之便收受296萬余元的巨額賄款。6月17日,南海網記者獲悉,?谝恢性憾䦟徟刑幤溆衅谕叫唐吣。

  2009年年初,大新華輪船有限公司承接馬來西亞電廠煤炭運輸業務,劉某東(男,1974年出生,上海市人,原海航集團下屬大新華輪船公司副總經理)是大新華輪船有限公司此項業務的負責人。吳某建(男,1982年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原嘉盛船舶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的嘉盛船舶經紀有限公司作為經紀公司參與此項業務。嘉盛船舶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傭金是每航次總運費的1.25%。2010年7月某日,吳某建和劉某東在上海市一起吃飯時,為了感謝劉某東的幫助和關照及為了嘉盛船舶經紀有限公司能夠長期壟斷此項業務,吳某建將一張存有30多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送給劉某東。

  2009年,大新華輪船有限公司和杰森船務公司成立一家杰森合資公司承接馬來西亞電廠煤炭運輸包運業務。劉某東是大新華輪船有限公司此項業務的負責人。吳某建的嘉盛船舶經紀有限公司作為經紀公司參與此項業務。嘉盛船舶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傭金是總運費的1.25%。劉某東通過吳某建要求合資公司中的杰森船務公司將利潤中20%回扣給他,因當時煤炭運輸包運業務的合同尚未簽署,杰森船務公司和吳某建害怕劉某東會拒簽相關合同,便答應劉某東要求。2011年8月間,杰森船務公司將23萬美元打入吳某建的賬戶,吳某建將這23萬美元兌換成150萬元人民幣后轉到劉某東的賬戶中。

  2009年10月,劉某東以買房為由向博馬經紀公司總經理的趙某軍(男,1980年出生,上海市人)借款80萬元人民幣。2010年5月份,趙某軍為感謝劉某東在二人經營博馬經紀公司時的幫助和關照,經商量后決定給劉某東好處費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4萬元),劉某東要求趙某軍將這34萬元人民幣充抵原80萬元的買房借款。幾個月后,劉某東將大新華輪船有限公司的一艘“巴拿馬”型貨輪租給趙某軍所在的川凱租船公司,并向趙某軍要求按租期每天提取500美元的好處費。因該船的租期為168天,劉某東共獲得8.4萬美元(折合人民幣50萬元)的好處費,劉某東讓趙某軍將這筆錢充抵那80萬元的買房借款。除了充抵80萬元人民幣借款后,還多出4萬元人民幣,2011年1月的某一天,趙某軍將現金4萬元人民幣交給劉某東。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東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9年至2011年間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6.56931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吳某建、趙某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劉某東共計人民幣180.039311萬元、8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東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吳某建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趙某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宣判后,劉某東不服一審判決,向?谥性禾岢錾显V。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東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6萬余元,原審被告人吳某建、趙某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劉某東共計人民幣180多萬元、84萬元的事實清楚,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的上述所列證據為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谥性鹤罱K做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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