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對現行條例有關港口管理職能進行了調整完善,要求政府完善政策激勵措施,優化港口建設經營機制。進一步理順市、區縣(自治縣)交通管理部門分級管理職責: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機構負責本市港口的具體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港航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具體管理工作。
新條例還解決了老碼頭的合法性問題。重慶現有各類港口碼頭438座,其中80%屬于歷史老碼頭,其港口貨物吞吐量占全市34%左右,對重慶港口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這些老碼頭在《港口法》施行前已經事實存在,但又無法按照國家規定提供辦理港口經營許可需要的固定設施竣工驗收證書以及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原條例沒有對此作出銜接安排,因此老碼頭合法經營問題一直存在法律障礙,也給監督管理帶來隱患。
新條例規定,《港口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無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設施竣工驗收證明和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的港口,經技術檢測評估合格,且不違背規劃、環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經營人可以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和港口岸線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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