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將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將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刪除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修改是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的相關要求,切實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規范審批行為,實現審批行為的公開便利。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事項,有利于提高登記審批效率,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推動監管方式創新,促使監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轉移,全面提高市場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