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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2017-4-6 2:31:10 來源: 編輯: 關注度:
摘要:《送審稿》規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等,或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辦就省交通運輸廳起草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 ...
《送審稿》規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等,或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辦就省交通運輸廳起草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下稱《送審稿》)征求民意!端蛯徃濉芬幎,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或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違者,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擬處5000元以下罰款。
針對超限等行為,《送審稿》提出,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設置的不停車自動抓拍系統采集的車輛違法超限數據資料,可以作為超限處罰依據。有關信息數據同時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公路經營企業在收費公路入口前對貨運車輛進行稱重檢測。經檢測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提供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貨運車輛,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縣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農村公路采取限高限寬措施防止超限車輛駛入。
值得注意的是,《送審稿》明確,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對擅自砍伐、盜伐或者破壞公路行道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機關處理。公路兩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自然保護樹種,所有權人應及時修剪。
公路綠化物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公路建成通車后,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法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查處;相關部門不得在在建和已建成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批準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同時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違者,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擬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根據第2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公路沿線的建筑物、構筑物等搭接、架設生產生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間,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違者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擬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路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應當服從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不影響公路的安全和暢通。”如果涉路施工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擬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行政許可證。
第29條規定,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現場調查和處理。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賠償損失或者按同等技術標準恢復原狀。一旦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未及時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告的,擬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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