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香港規定對遠洋船舶在港停泊期間須使用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2015年12月交通部對中國沿海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制定實施方案。
方案具體要求
2015年12月交通部發布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具體規定有以下方面:
1、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應嚴格執行現行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關于硫氧化物、顆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區內有條件的港口可以實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現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4、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5、2019年12月31日前,評估前述控制措施實施效果,確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動:
1)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范圍;
3)其他進一步舉措。
6、船舶可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船公司的應對和采取的相關行動
針對中國沿海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各船舶管理公司針對各自船舶的特點和航區情況,需要做好如下方面的管理應對:
1、船公司應針對各自船舶的實際情況,依據相應的體系文件要求制定對于進入排放控制區的管理方案并下發至船舶實施。
2、船公司為長期使用低硫燃油涉及到設備改造的船舶,應根據船隊的規模和修理期,提前制定好船舶低硫油改造計劃,增加低硫油設備指定專門的燃油艙室作為低硫燃油艙,尤其對于鍋爐進行改造,,包括加裝日用柜、轉駁低硫油的管線等,應制定詳細的可行性改造方案,計算成本投入,還要申請檢驗取得主管機關的認可證書。
3、根據船型的不同,指導船舶制定進入排放控制區核心港口時,MGO或低硫MFO和普通燃油之間的相互轉換程序;對進入核心區域的船舶,要提前對發電機、鍋爐等設備進行低硫燃油轉換的效用試驗,確保轉換MGO或低硫MFO后各設備運轉正常。
4、船公司要規范船舶建立在核心港口區域的燃油轉換操作記錄;做好發電機、鍋爐等設備轉換低硫燃油的記錄工作,在航海日志等法定記錄上做好轉換時間、地點等記錄,便于主管機關檢查時能及時查閱。
5、船公司要做好梳理船舶設備和燃油艙室布置,做好燃油艙室的管理,對所加裝的MGO或低硫MFO燃油按照體系文件的要求做好加裝、存放、消耗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保存相應的單據和檢測化驗報告備查。
6、低硫MFO燃油加裝問題,應對于長期使用MGO或低硫MFO的船舶,船公司應與有良好資質的燃油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保證低硫燃油的數量和質量合格,以便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的低硫燃油能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并做好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前如果沒有合格低硫燃油的加裝,所帶來的應急替代措施和必要的風險評估。
7、進入排放控制區后,船舶要更換低硫燃油,會增加使用低硫燃油的成本費用,對于部分不能使用低硫MFO,只能使用MGO的船舶,成本會大大增加,對于在港使用MGO消耗量較大的船舶,要提前備足庫存,并做到賬物一致。
8、隨著后續長三角、珠三角和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對航行船舶硫含量進行管控的一系列措施,船公司對船舶運營消耗的低硫燃油、船舶設備維護等費用將大幅增加,因此,船公司能否保持船舶經營航線投入的效益比將是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