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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總局修訂《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2007-11-10 10:4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和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現決定對1999年7月5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86號令發布、2001年3月19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99號令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CCAR-93TM-R3)相關條款作如下修訂:

  一、將第二百一十六條(一)項“高度顯示與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的高度差別小于90米”修改為“高度顯示與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的高度差別小于60米”。

  二、將第二百一十八條“雷達顯示屏上顯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為90米”修改為“雷達顯示屏上顯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為60米”。

  將第二百一十八條(一)項“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圍內時,則可認為保持在該高度上飛行”修改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60米范圍內時,則可認為保持在該高度上飛行”。

  將第二百一十八條(二)項“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預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變90米以上時,則可認為已離開該高度”修改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預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變60米以上時,則可認為已離開該高度”。 

  將第二百一十八條(三)項“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時,只要其C模式高度顯示在預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時,則可認為已穿越該高度”修改為“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時,只要其C模式高度顯示在預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60米時,則可認為已穿越該高度”! 

  將第二百一十八條(四)項“航空器到達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經過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顯示均在該高度上下90米范圍內,即可視為已到達指定高度”修改為“航空器到達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經過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顯示均在該高度上下60米范圍內,即可視為已到達指定高度”。

  三、將第二百七十四條(三)項“航空器改航去備降機場并改變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層符合高度層配備規定,應當指示其保持在原規定高度層飛行;如果原高度層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應當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層飛行;如果原高度層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層配備,應當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層在6600米(含)以上,12000米以下時,則應當指示其下降600米)飛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時,則應當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飛行”修改為“航空器改航去備降機場并改變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層符合高度層配備規定,應當指示其保持在原規定高度層飛行;如果原高度層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應當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層飛行;如果原高度層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層配備,應當指示其下降到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層飛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時,則應當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飛行”。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八十條第一款,將第三百三十二條(一)項3目“垂直間隔:高度在8400米(含)以上時小于200米或高度在8400米(不含)以下時小于100米”修改為“垂直間隔:高度在12500米以上時小于200米或高度在12500米(不含)以下時小于100米”。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八十條第一款,將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范圍內的,飛行高度層按照下列方法劃分:

 。ㄒ唬└叨扔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

 。ǘ└叨仍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圍內的,飛行高度層按照下列方法劃分:   

 。ㄒ唬└叨扔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

 。ǘ└叨仍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修改為“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范圍內的,飛行高度層按照下列方法劃分:   

 。ㄒ唬└叨扔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

 。ǘ└叨扔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

 。ㄈ└叨仍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圍內的,飛行高度層按照下列方法劃分:  

 。ㄒ唬└叨扔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

 。ǘ└叨扔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

 。ㄈ└叨仍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三款,將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航路等待空域的飛行高度層配備,從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高度層;從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修改為“航路等待空域的飛行高度層配備,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 8400米至89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八十條第一款,將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塔臺管制室或進近管制室管制區域內的飛行高度,不論使用何種高度表撥正值,也不論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間的垂直間隔在84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區范圍超過8400米,在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修改為“塔臺管制室或進近管制室管制區域內的飛行高度,不論使用何種高度表撥正值,也不論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間的垂直間隔在125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

  本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

  1999年7月5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86號令發布、2001年3月19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99號令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CCAR-93TM-R3)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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