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貨量”改成“備貨量”一字之差運費相差18萬
2007-12-8 14:3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本來可以勝訴的官司,僅僅因為合同上的一字之差,險些就輸了。昨悉,這起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經武漢海事法院主持調解,原告作出重大讓步,以調解方式結案。
今年2月2日,南通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了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兩份。合同中對于計算運費的依據規定為“……如實際載貨量不足訂艙數,按訂艙數計算運費……”。被告接到合同傳真件后,將此條中的實際載貨量修改為實際備貨量。原告認為無關緊要,遂同意此修改并簽章。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嘉慶”輪兩次裝運的原煤均未達到船舶的訂艙數。在結算時,原告主張應按訂艙數結算,而被告則主張應按實際運輸量結算,兩種不同的理解造成運費結算差額達18萬余元。雙方僵持不下,原告遂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被告就同一份運輸合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后經法院調解工作,終于使雙方相互諒解,達成了由被告支付原告7萬元運費差額的調解協議。